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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擊數:3702020-06-09 20:39:23
原創 李瑩律師 網律營管
本文作者:北京市振邦律師事務所副主任 李瑩律師
正文內容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睹穹ǖ洹返幕橐黾彝ゾ?、收養編和繼承編以現行的《婚姻法》、《收養法》及《繼承法》為藍本,結合相關司法解釋和良好司法實踐經驗與現實發展情況,進行編撰。
跨入民法典時代,我們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律師從實務視角替你劃重點。
重點1
婚姻的效力:什么情況下,你可能結了假婚?
?無效、可撤銷婚姻的效力
自始無效,以同居關系論。不過,無過錯方可以申請損害賠償。
什么情況屬于無效和可撤銷婚姻?
? 無效婚姻
《民法典》刪除了重大疾病[1]婚姻無效的情形,“重婚、禁止結婚的親屬和未到法定婚齡”的情形婚姻無效。
重大疾病者結婚是否會放任疾病傳播、影響他人健康安全?對此處修改,有網民表示擔憂。
律師看法
婚姻自由是婚姻家庭編的基本原則,具有重大疾病的公民同樣享有婚姻自由權。不少重大疾病已經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被逐步攻克,處置得當的情況,結婚并不會給配偶或后代帶來不利影響,比如乙肝患者通過成熟的阻斷技術可以誕下健康寶寶,HIV母親通過ART有效降低母親的病毒載量,消滅母嬰傳播。[2]同時,《民法典》新增未履行婚前告知義務的重大疾病患情形[3]屬于可撤銷婚姻,對另一方的知情權予以保障,防止騙婚等道德風險。
?可撤銷婚姻:受脅迫結婚和一方隱瞞重大疾病不如實告知的情形,婚姻可撤銷。
重點2
你的家庭成員都有誰?公婆兒媳屬于近親屬嗎?
《民法典》:“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span>
近親屬的界定有什么意義?
近親屬界定涉及代理人和監護人等民事活動主體的資格,如《反家庭暴力法》規定[4]如果家暴受害人因故無法申請保護令,近親屬可以代為申請。因此,家庭成員及近親屬的范圍界定很有必要,使相關民事活動更具確定性。
重點3
夫妻間有扶養義務?(非新規)
《民法典》:“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span>
撫養子女、贍養父母天經地義,但你知道夫妻間也有扶養義務嗎?
事實上,《民法典》延用了現行《婚姻法》第二十條的規定,也就是說無論是前民法典時代還是民法典時代,夫妻在一方有重大的疾病或遇到重大變故時,都可以請求對方行使撫養義務。
重點4
共同債務:一人花唄兩人還?
? 家事代理權
家事代理權,又稱日常家事代理權,指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務與第三人為一定法律行為時相互代理的權利,即夫妻于日常家事處理方面互為代理人,互享代理權。[5]換成大白話,就是一人用花唄買菜做飯花錢不需經對方同意,由此欠款兩人一起還。
那如果另一半用花唄買奢侈品供Ta自己用,你需要一起還花唄嗎?
? 共債共簽
此前《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24條規定,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負債,推定為共同債務[6]。由此曾引發大量夫妻離婚一方“被負債”現象,據社群網絡“24條公益群”推出的實名問卷調查報告“被負債者88.7%為女性,76.4%的人被負債金額大于50萬元,其中59.2%的大于100萬元”。[7]
根據《民法典》第1064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span>
該條規定確立了共債共簽原則[8],根據這一原則,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用花唄買奢侈品,除非經另一方同意或事后追認,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共債共簽原則的確立既回應了社會現實需求,又在保護善意第三人的權益的同時也盡可能避免對夫妻另一方權益的侵害。
重點5
夫妻財產制:你的還是我的?
夫妻共同財產制為基本原則,但也尊重夫妻間的個人選擇,可以采用約定財產制,但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書面約定既針對婚前財產,也可以針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約定對夫妻雙方都有法律約束力。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另一半揮霍變賣共同財產怎么辦?當你病重,另一半拒絕支付醫療費用怎么辦?
《民法典》:可以請求婚內分割財產。
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重點6
誰有權提起親子關系異議之訴?
《民法典》: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母或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區別是父或母可以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而成年子女只能請求確認親子關系。
重點7
離婚新規
?離婚冷靜期:沖動離婚?后悔了怎么辦?
《民法典》:30天內,還來得及撤回,30天后拒絕申請離婚證。
第1077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span>
需要注意的是,離婚冷靜期制度只適用于協議離婚,不適用于起訴離婚,尤其是有賭博、吸毒、家庭暴力等情形。
?分居一年即離婚?
《民法典》:判決不準離婚后+分居滿一年+再次起訴=應當準予離婚。
該款規定增加了離婚的可確定性,有利于死亡婚姻下對主張離婚一方權益的保護。
?孩子撫養權怎么確定?
兩周歲以內的以母親撫養為原則。
? 另一方出軌,你可以多分財產嗎?
《民法典》:離婚財產分割秉持照顧女方子女和無過錯方的原則。
律師看法
在家庭中,女性往往處于弱勢地位且承擔大部分照顧子女和家庭的責任,照顧女方的原則體現法律公平性?;橐龈星槠屏褯]有過錯的一方應該受到照顧,包括在財產分割上的照顧。
如果是因為丈夫出軌造成婚姻感情破裂,丈夫就是過錯方,在妻子沒有其他過錯的情況下,在財產分割上應該體現照顧女方原則。
?家務勞動價值?
早前有網友發出感慨,夫妻一方承擔主要家務是婚姻里的一場隱形剝削。
實際上,現行《婚姻法》第40條就有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享有離婚經濟補償。但該規定只適用于夫妻雙方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的情況,不適用于婚后所得共同制或無約定的情況。因此,司法實踐中鮮有人主張,有關判決則更是稀少。
《民法典》就家務勞動價值補償問題刪除了分別財產制這一適用前提,無論何種財產制,夫妻一方中家務勞動義務承擔較多者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體現了對家務勞動價值的認可。
? 離婚后發現對方隱瞞了共同財產怎么辦?
《民法典》規定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該方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少分或不分。
如果是離婚后才發現上述行為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重點8
收養
?多大的孩子,可以被收養?
《民法典》規定,只要是未成年人(未滿18周歲),符合下列情形,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誰有資格成為收養人?要求無有關犯罪記錄
《民法典》規定收養人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四) 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五)年滿三十周歲。
? 收養異性子女需差40歲以上
《民法典》: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收養關系的成立和解除:8歲以上要本人同意
《民法典》: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應當雙方自愿。收養八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重點9
遺產
? 我兒子可以繼承我的王者榮耀嗎?
《民法典》: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但是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除外。
律師看法
民法典繼承編將遺產范圍由現行《繼承法》列舉式變為概括式,遺產范圍擴大為“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財產都屬于遺產,可以被繼承,網絡財產、虛擬貨幣等都概括其中。
?侄甥可以繼承遺產了,怎么回事?
《民法典》考慮到我國獨生子女家庭較多的現狀,將侄甥納入代位繼承人的范圍,也就是說,在被繼承人的第一順位繼承人無法進行繼承且其被繼承人兄弟姐妹也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情況,侄甥才作為繼承序列。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span>
?《民法典》通過后,對立遺囑有什么影響?
遺囑的形式新增兩種: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
任何形式遺囑效力同等,公證遺囑不再具有優先效力,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 繼承權的喪失和繼承寬???
新增了兩種會喪失繼承權的情形:一是隱匿遺囑,情節嚴重;二是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但同時,民法典草案也完善了繼承人的寬恕制度,若繼承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具體來說,繼承人是否喪失繼承權需要綜合考慮其行為的情節嚴重程度,以及其是否得到被繼承人的寬恕或者有其他有效遺囑等情形。
遺棄或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偽造、篡改、隱匿或銷毀遺囑,情節嚴重;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繼承人。有以上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9]
小結
作為我國首部被冠以“法典”的法律,《民法典》內容厚重豐富又與我們每個人生活日常息息相關,作為一名長期從事婚姻家事實務的律師,我僅從實務視角就婚姻家庭、收養和繼承編的內容作專業解讀,希望能對你更好地理解《民法典》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