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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擊數:2332020-06-12 09:17:29
來源 | 憋不住偷偷說
今天給大家講一講繼承方面的法律知識。
首先,法律并沒有規定只有男的才享有繼承權,
所以不存在女兒就不能參與分家產。
法條依據是《民法典》第1126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雖然現在已經是2020年了,
但我真的相信,
還有不少人覺得女兒就是潑出去的水,沒份分家產的。
如果你在生活中真遇到這樣的人,求求你順手普個法吧...
其次,分家產之前要理清共同財產。
舉個例子,我婚后掙了100萬,然后見馬克思去了,
這100萬因為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所以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里面就有50萬是我老婆的個人財產,這50萬不用被眾人瓜分,
剩余的50萬才是我留下的遺產,
然后……老婆又可以對我留下的50萬遺產分一份,
也就是說配偶可以分兩次,第一次分一半,第二次按比例分。
法條依據是《民法典》第1153條,
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最后,繼承是講究順位的,
詳見《民法典》第1127條,
第一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喪偶兒媳/女婿);
這些都是跟自己最最最親近的人,不解釋。
第二順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弟姐妹是最近的旁系血親,
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是最近的直系血親,
把他們都放在第二順位也是挺有道理的。
只要存在一個第一順位人,那第二順位人不管有多少,以及有多重要,那都沒權參與繼承。
而且注意啦,以上所有身份都不能做狹義理解,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舉個例子,
渣男婚前一夜情生下的孩子,婚后出軌生的孩子,都有權作為子女參與繼承;
就算沒有血緣關系,收養的孩子,撫養的繼子女,也都有權作為子女參與繼承。
總之,不一定是親子女、親父母、親兄弟姐妹才能參與繼承。
至于我為什么要備注一個(喪偶兒媳/女婿)呢,
是因為《民法典》第1129條規定,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負責任的喪偶兒媳、喪偶女婿,
其實四舍五入就是親子女啊。
那么,孫子孫女,侄子侄女也可以參與繼承嗎?
這就要提到“代位繼承”的知識了,
比較專業,比較冷門。
按照《民法典》第1128條的規定,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什么意思呢?
還是舉例子來說明吧。
我家世代單傳,父親只生了我一個兒子,我也只生了一個兒子,我的兒子又只生了一個兒子。
然后,我的兒子比我先掛了,那么我的孫子(也可能是遺腹子)就能接替他老爸,成為代位繼承人。
第一順位的代位繼承人是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
主要指的是我的孫子孫女們,
子女跟上面一樣要做廣義理解,
直系晚輩血親要做狹義理解,
第二順位的代位繼承人是兄弟姐妹的子女,
這是民法典新增的內容,主要指的是我的侄子侄女們,
兄弟姐妹、子女跟上面一樣要做廣義理解。
只要現實情況足夠離奇,那繼承關系真的可以搞得很復雜、很復雜。
如果你作為侄子,看到民法典頒布,也別高興的太早,
因為你能夠享有繼承權的前提是:
一、死者沒有配偶、子女、父母在世了,也就是不存在第一順位繼承人;
二、你的父母比死者還先掛掉,也就是開啟代位繼承模式。
當然,你也別想著殺害別人,那樣會讓你直接喪失繼承權,
法條依據是《民法典》第1125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至于什么又是“轉繼承”呢?
就是我掛了之后,遺產還沒分完,我兒子悲痛欲絕,也接著掛了,這時候我兒媳、孫子、配偶就能作為我兒子的配偶、子女、父母開始繼承我兒子從我那應得的部分。
也就是第一輪繼承還沒結束,第二輪繼承又開始了。
法條依據是《民法典》第1152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于遺產分割前死亡,并沒有放棄繼承的,該繼承人應當繼承的遺產轉給其繼承人,但是遺囑另有安排的除外。
總而言之,代位繼承重點在“代”字,代替參加繼承,
轉繼承重點在“轉”字,在第一次繼承的基礎上開始了第二次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