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據庫錯誤: [UPDATE command denied to user 'bdm249890550'@'123.56.134.86' for table 'doc_list']
UPDATE doc_list SET counts=counts+1 WHERE id=6713
點擊數:402020-06-20 20:50:42
原創 蝸牛說家事 蝸牛說家事
李女士與江先生是大學同學,兩人在校園里是自由戀愛,感情基礎比較好。雙方戀愛同居多年,因年紀較小,原本沒有結婚計劃。2014年,因李女士意外懷孕,雙方登記結婚,并于次年生下了女兒江小妹。
江先生家庭條件較好,早年在北京購買了同一小區兩處房產,均登記在江先生父母名下,江先生一家居住在其中一套房子,江先生父母居住在另一套房子里。江小妹出生以后,李女士辭職在家照顧孩子,家里不開伙做飯,平時吃飯都在公婆處。
李女士表示,江先生婚后態度變得很不好,生完孩子以后又嫌棄自己身材走樣,夫妻倆經常發生爭吵,江先生表示自己追求新鮮和刺激,這輩子不會只和李女士一個人接觸。據李女士所說,江先生曾經參與過群P這類性聚會,還勸說李女士一起參加。
2017年以后,江先生被派往國外工作。江先生陳述,李女士在此期間與某婚外男性有曖昧關系。2018年8月18日,兩人因李女士出軌的事情再次起了爭執,江先生將李女士趕出居所,李女士遂帶著女兒江小妹離開。
隨后,李女士將女兒送回山西老家,并正式委托我們提起離婚訴訟。
辦案經過
第一次來律所時,李女士表示想要離婚,但雙方對孩子撫養權爭執不下。咨詢后第三天,李女士被丈夫趕出家門,李女士安頓好女兒后,就來到家理律所,委托我們立即提起離婚訴訟,并希望獲得孩子撫養權。接受委托后第二天,我們就前往法院立案。在開庭前,我們曾多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江先生同意離婚,但不愿意支付撫養費。
經過證據梳理,我們發現李女士爭取子女撫養權并無優勢,江小妹已經3周歲,雖然李女士照顧較多,但孩子爺爺奶奶有相當的協助,且男方在京有穩定居所,收入較高。為了獲得更多優勢,我們搜集了李女士曾經發生兩次宮外孕、孩子目前隨女方生活、女方收入穩定、男方被派駐國外無法親自撫養孩子等證據,整理了孩子近期開銷的票據,以舉證孩子的實際支出,并對李女士進行了庭前輔導,最終為李女士爭到了女兒的撫養權,并獲得了較高的撫養費。
案件結果
本案經判決結案,準予雙方離婚,婚生女江小妹由李女士撫養,江先生每月支付3500元撫養費。每年寒暑假,江先生可接走江小妹共同居住15日,除此之外每月第二周周六上午十點江先生可從李女士處接走江小妹,并于周日下午五點送回李女士處。雙方各自名下存款及公積金歸各自所有。
一審判決出來后,江先生提出上訴,要求李女士確保將江小妹接回北京撫養,二審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
家理律說
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是孩子的撫養問題。雙方對孩子的撫養權、撫養費、探視權等都無法達成一致意見。
第一,孩子撫養權歸屬。從我們現行法律規定來看,孩子年齡對撫養權歸屬具有較大的影響。2歲以下的孩子,原則上歸女方撫養;10歲以上的孩子,法院按照孩子的意愿進行判決,北京高院有個文件指出6歲以上孩子就可依據孩子意愿判決,但審判實踐中不會直接依此判決;2歲至10歲的孩子,從有利于子女成長的原則出發,法官對父母雙方的撫養條件進行權衡后判決,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較大。從我們的辦案經驗來看,大部分離婚訴訟中孩子的年齡均在2歲至10歲之間,法官一般會看雙方的居住條件、收入情況、目前與哪方形成了穩定的生活。雖然孩子目前隨李女士生活,但是在開庭時還不到兩個月,沒有形成穩定的生活,同時李女士在北京沒有住房,收入也沒有男方高,李女士的勝算并不大。為此,我們向法院提交了大量李女士與女兒的親密照片,李女士與女兒興趣班老師的聊天記錄等等,以這些具象的證據來影響法官的自由心證,最終為李女士爭取到了孩子的撫養權。
第二,撫養費數額的確定。按照現行法律規定,撫養費一般可按支付方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給付,但是撫養費訴求較高的,法院也會看孩子每月實際開銷,未必會按照這個比例進行判決。從司法實踐來看,在北京、上海法院涉及撫養費的判決中75%以上的撫養費數額都低于每月2000元,每月1500元左右最為常見。本案中,江先生每月收入1萬余元,但是外派工作期間有補貼收入,每月收入可達到2萬元。在庭審過程中,江先生只愿意支付1000元撫養費。為了爭取較高的撫養費,為李女士減輕撫養女兒的壓力,我們向法院舉證了江小妹目前在山西讀幼兒園的學費支出情況,以及在北京預訂的幼兒園收費情況,最終法院判決江先生每月應支付3500元撫養費。
第三,探視權的問題。父母離婚了,但是孩子依然是兩人共同的牽掛。在大多數情況下,孩子只能隨父母一方生活,另一方享有探視孩子的權利。司法實踐普遍對孩子探視權的安排不夠重視,導致離異夫妻因此再生沖突。一般來說,夫妻任一方不同意法院介入探視權安排,法院即不會對此進行處理,而要求雙方另行協商確定。在本案中,夫妻雙方均同意法院處理探視權,法院判決江先生每月可探視江小妹一次,并明確了接送孩子的時間和地點,同時在寒暑假允許江先生接走孩子共同生活15日。我們認為,夫妻離婚時,孩子由一方撫養,雙方應該就探視權達成詳細協議,協議不僅應約定常規的探視時間和方式,還應明確各類節假日、孩子生日、父母生日的具體安排,以及撫養孩子一方不配合另一方行使探視權該如何處理等,避免雙方今后的沖突。
案外說案
本案值得關注的是,江先生以要求李女士將孩子接回北京撫養為由提起上訴,雖然這樣的努力是徒勞的,但是也體現著這位父親的心愿,即他認同孩子由母親撫養更合適,但希望孩子和自己生活在同一個城市。
在司法實踐中,有撫養權一方能否帶孩子移居另一個城市,顯然是更為常見的棘手問題,這種現象是一個世界性難題。移居是離婚后司空見慣的現象,這往往會導致孩子與未與子女居住的父母一方很難持續、周期性地聯系,那么法院可以禁止有撫養權一方與孩子一同移居嗎?
顯然,我國的家事法院并不會處理移居引發的糾紛,一般會告訴當事人另行協商處理。但是在其他司法管轄區內,移居已經是一個引起越來越多關注與訴訟的問題,其中一個因素就是跨國性移居的增加。在這類糾紛里,孩子的最大利益是最大考慮因素,大部分移居都會獲得準許,但是美國有些司法管轄區對移居會設置距離的限制,超過特定距離需要履行更嚴格的程序。
盡管法院對移居的支持,使得心理專家極為不滿,但是不可否認的是,選擇離婚的夫妻已經不可避免地走上了不同的路,孩子只能跟隨其中一方前行,注定與另一方漸行漸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