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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 蝸牛說家事 蝸牛說家事
許女士是某名校碩士畢業,工作穩定且收入較高,并且已經順利在北京落戶。2014年,許女士經人介紹認識魏先生,魏先生自稱是碩士畢業,已考取某名校博士研究生。兩人相識以來,魏先生從未外出工作過,其在外省省會城市有兩套房產,靠收取房租度日。相識后不久,雙方以結婚為前提開始交往。
2015年4月,許女士以總價207.6萬元購買豐臺區某處二手房屋,首付款84.6萬元,貸款123萬元。其中首付款中有80萬元來自于魏先生家,剩余首付款、中介費及稅收等約10萬元,由許女士籌措支付。該房屋登記在許女士名下,現值330-350萬元,貸款本金還有117萬元。
2015年7月,許女士拿到房產證;2015年9月,魏先生與許女士登記結婚。
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2017年6月,魏先生頻繁出現疲憊乏力、胃口較差、進食后嘔吐的癥狀,一個月不見好轉,于2017年7月經醫院確診為尿毒癥,住院治療將近一個月。出院不到三天,魏先生又因身體不適,再次入院治療半個月。在魏先生就醫前期,許女士及其父母陪同看護,并支付了數萬元醫藥費。
魏先生確診患尿毒病后,許女士感到心力交瘁。此時,許女士的父母前往魏先生所說的學校打聽,發現魏先生并不是該校的博士生。后來,許女士和父母還從魏先生的病歷里發現,其早在10多年前的體檢中就發現有高血壓,卻從沒有對許女士提起過,許女士及家人懷疑魏先生故意隱瞞病史,欺騙自己與之成婚,造成今天兩個家庭的痛苦。魏先生則認為許女士對病重的自己疏于照顧,且不愿意資助自己換腎保命,因此率先提起離婚訴訟,要求分割夫妻共同房產。
辦案經過
魏先生確診患尿毒癥3個月左右,許女士就在父母陪同下來到了家理律所。許女士指責對方有騙婚的嫌疑,她不想因為這段婚姻而墜入萬劫不復之地,但是又不忍心棄丈夫于不顧。易律師團隊勸其先回家明確自己的心意,雖然魏先生存在騙婚,但雙方已經登記結婚,對方戶籍在外地且病重,目前起訴面臨諸多不確定性。半年后,許女士再次來到家理律所咨詢,這次是魏先生主動起訴了。
許女士表示自己同意離婚,但是想要保住房產,盡量少給對方折價款。易律師團隊雖然很理解許女士被騙婚后的悲憤心理,但是魏先生目前病重且對首付款貢獻較多,訴訟形勢對許女士不利,建議盡量達成調解。因此,易律師團隊多次向法庭調解員說明雙方的婚姻情況,表明我們要房產的意愿,魏先生起初堅持要110萬元折價款,但經過易律師團隊將近20次的溝通協調,雙方以75萬元達成調解,魏先生還給予了許女士剩余35萬元一年的籌款期。
案件結果
本案經調解結案。雙方自愿離婚;房產歸許女士所有,貸款由其償還;許女士給予魏先生75萬元折價款,第一筆40萬元于兩個月內支付,第二筆35萬元于一年內支付。
律說
這個案件能夠以調解方式結案,對許女士來說確實是最好的方式。如果雙方拒不退讓,需要走到訴訟程序的話,需要解決以下兩個法律問題。
第一,隱瞞病史結婚,受騙配偶如何處理婚姻。
本案中的夫妻結婚兩年,魏先生就被確診患有尿毒癥,許女士及其家人此時才發現魏先生所述的身體、學歷情況均有隱瞞失實之處。許女士的首要訴求是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解除婚姻關系有三條途徑,其一是宣告婚姻無效;其二是向法院申請撤銷該段婚姻;其三是離婚。前兩種途徑如果走得通是最好的,這樣可以為許女士抹掉這段婚史。
按照《婚姻法》的規定,隱患病史不符合可撤銷婚姻的要件,在無效婚姻所規定的類型里,只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當事人才能向法院申請該段婚姻無效?!咀罱C布的《民法典》草案規定,一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對方,不如實告知的,對方可以請求撤銷該婚姻?!?/span>
一般來說需要證明對方婚前已經患病,婚后一直沒有治愈,同時該疾病在醫學上被認為不應當結婚。在本案中,許女士只能證明魏先生婚前患有高血壓,不能證明其婚前就惡化成了尿毒癥,且這兩類都不是醫學上禁止結婚的疾病,所以要解除婚姻關系只能起訴離婚。但是魏先生目前患有重病,許女士作為原告起訴離婚,可能會受到法律和道德的雙重責難。
第二,對病重配偶的扶養義務該如何處理。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間有互相扶養的義務。許女士有穩定收入,魏先生身患重病失去勞動能力,可以要求許女士支付扶養費。對于許女士來說,這當然是很難接受的,她認為魏先生隱瞞欺騙病情在先,自己作為受騙一方,情感已經受到了極大傷害,還需要承擔扶養病重丈夫的義務,損失不菲的財產,這實在難以令人接受。
第三,婚前雙方父母出資購房,登記在一方名下,房產如何分割。
在本案中,男方父母出資80萬元,女方及其父母出資10萬元,于婚前購買了房產,登記在女方個人名下,這房產究竟該如何分割,需要考慮男方家80萬元婚前出資的性質。
其一是男方家80萬元的婚前出資是贈與。
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對父母出資購房有個原則性的規定,即婚前出資一般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婚后出資一般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本案特殊之處在于,房子登記在女方一人名下,這筆贈與究竟是贈與誰呢。作為許女士的代理人,我們當然希望是贈與女方一人,但是雙方沒有簽署書面的贈與協議,這很難說服法官。同時,由于購房時間與登記結婚相距不過兩三個月,魏先生完全可以說雙方是為了結婚購房,所以該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同時自己父母出資較多,甚至可以要求適當多分。如果法院將男方家80萬元的婚前出資定性為贈與,我們最理想的答辯方向只能是贈與雙方,最終雙方平分房產。即使如此,許女士也要支付110萬元折價補償款。
其二是男方家80萬元的婚前出資是否構成借貸。
從法律規定及司法實踐來看,父母出資為新婚夫妻購房,一般都會被認定為贈與。如果父母與新婚夫妻雙方簽署有借款協議或者夫妻倆有還貸行為等,法院會根據這些案件事實來認定雙方構成民間借貸關系。在離婚案件中,父母與自己子女一方在訴訟過程中補簽借款協議,即使沒有對方的簽名,法院一般也會認可其效力。但是在本案中,由于房產系許女士婚前購買,即使魏先生與其父母補簽了借款協議,法院也很難認定這筆出資系借貸。
其三是男方家80萬元的婚前出資是彩禮。
由于雙方沒有對這筆80萬元的婚前出資進行明確約定,結合許女士的描述,易律師團隊決定將答辯方向轉向彩禮。按照彩禮的相關規定,男方在婚前支付彩禮給女方,雙方隨后登記結婚并且共同生活了一段時間,女方便無須退還彩禮。如果男方家的80萬元出資能夠被認定為彩禮,那么該房產就是許女士的婚前個人財產,魏先生只能分割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房屋還貸及其增值部分。為了盡量幫助許女士爭取權益,易律師團隊決定先從這個方向進行答辯。
在法官正式介入案件,本案曾經經過兩位調解員的多輪調解。作為女方的代理人,我們堅持認為這筆出資系彩禮,由于女方有北京戶口,男方還是外地戶,調解員認為我們的答辯意見有一定依據,因此一直勸說魏先生作適當讓步??紤]到進入訴訟程序后的風險以及魏先生目前的經濟狀況,我們也做了適當讓步,最終雙方以75萬元折價款在法官的主持下達成調解。
案外說案
我國自2013年10月取消強制婚前檢查制度以后,結婚前是否進行婚前醫學檢查完全取決于男女雙方的意愿,但是2000年至2005年,全國婚前檢查率從64.6%迅速跌至2.9%,導致隱瞞病史結婚的現象愈發普遍。每隔一段時間總有媒體報道,有人在婚前隱瞞了自己患癌或者其他重癥的情況,婚后疾病惡化,對方選擇逃離,受到輿論的口誅筆伐。
作為婚姻家事律師,我們不想從道德上去苛責這位逃跑的配偶,但是這種行為有可能構成遺棄罪。同時,由于夫妻具有相互扶養的義務,因此患病方可以要求受騙配偶每月支付扶養費。雖然從道德上來說,配偶在婚前隱瞞重病或者其他嚴重的家族遺傳病,是非常不道德的。但在從法律上來說,這些情況本身在法律上都不是構成無效婚姻或者可撤銷婚姻的原因,因此雙方的婚姻是有效的,受騙方需要承擔扶養患病配偶的責任。
我認為,婚姻應該是塵世男女互相扶持的溫暖,絕對不應該是一個人替另一個人的人生苦難背鍋的。但是,如果你婚前沒有提出婚前醫學檢查,沒有主動去了解清楚對方的身體情況,對方又隱瞞了自己患重病的情況,當你們結婚以后,你就需要承擔作為合法配偶的法律責任,例如出錢替他們治病,這都不只是感情的傷害了,還需要承擔巨大的經濟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