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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擊數:42020-06-23 12:41:56
轉載自:檢察日報正義網
不知情中“被結婚”
6月9日,廣西的蘇女士懸著的心總算放下,她被冒用身份產生的結婚登記記錄和離婚登記記錄均已被河北省保定市唐縣民政局撤銷,“我現在隨時可以登記結婚了”。
據澎湃新聞報道,2019年11月14日,蘇女士和男友前往廣西某民政局登記結婚時,被告知她和一名李姓男子已于2014年6月4日在河北省唐縣民政局登記結婚,并在兩天后又辦理了離婚。然而,蘇女士并不認識李某,也從未結過婚。
因擔心“被結婚又被離婚”會給自己在買房、子女讀書、信用記錄等方面帶來隱患,蘇女士請求唐縣民政局撤銷相關記錄,得到的回復是“無法撤銷”。蘇女士無奈之下將唐縣民政局起訴至法院,但因起訴的撤銷婚姻登記及離婚登記行政行為的訴訟已經超過5年訴訟期限,一審、二審法院均裁定不予受理。
蘇女士的情況并非特例。也是在本月初,據《中國青年報》報道,2018年秋天,河北省邯鄲市永年區的胡娟(化名)和男友去民政局登記結婚時被告知,她不僅“已婚”,還和兩個不認識的人同時處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已經涉嫌“重婚”。
兩年的時間里,胡娟無法和這兩個男人“離婚”,也不能和男友結婚。理由和蘇女士遭遇的情況大同小異——不屬于無效婚姻的范圍,民政局不予撤銷。已過訴訟期限,法院不予受理。直到媒體報道后,才被撤銷了不實婚姻記錄。
這是僅在2020年6月上旬被媒體報道的“被結婚”事件,在瀏覽器中輸入“被結婚”三個字,這樣的新聞近年來并不少見。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規定,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在證件方面,必須要攜帶男女雙方的身份證和戶口簿。今年全國兩會剛剛通過的民法典第五編“婚姻家庭”中也明確,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既然法律規定得明明白白,為何還有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結婚”?
對此,民政局工作人員解釋稱,他們確實是按照程序進行的登記,男女雙方也都到場了,持有身份證和戶口簿。但是,僅憑肉眼去分辨身份證和現場登記人員是否為同一人,確實存在困難。至于出現的同一個人多次結婚,處于“重婚”狀態,是因為當時婚姻登記信息并未實現全國聯網,更沒有人臉和指紋識別,他們無法查詢省外的婚姻登記情況。
“由于歷史數據過于龐大,電子化過程存在歷史檔案缺失等問題,加之全國統一使用的婚姻登記系統存在技術缺陷,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信息、法院系統判決、調解離婚信息與外交部門境外辦理婚姻信息及港澳臺地區婚姻信息的查詢、交換和共享等,這些問題仍沒有得到解決?!睏顣粤终f,很多登記人刻意造假,民政部門未必有能力完全審查出存在的問題。
在蘇女士看來,她“被結婚”就可能和2014年丟失過身份證有關。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暨法學院副教授吳沈括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目前,在大部分領域,還未建立起身份證掛失信息共享平臺。身份證掛失并不等同于身份證失效,身份證中的電子芯片仍能夠使用。
而胡娟兩次“被結婚”的時間是在2003年底到2004年初。她起訴民政局后,通過拿到的相關信息,輾轉找到了她的兩個“丈夫”,這兩人均在她所在的鄉鎮生活。這兩名男子出具的說明情況顯示,他們結婚時,因為配偶不滿結婚年齡,就讓鄉里的干部幫助辦理結婚證,結婚證登記的胡娟,他們根本就不認識。
難以撤銷的婚姻記錄
盡管可以證實結婚證上并不是本人,想要撤銷結婚登記記錄卻并不容易。胡娟甚至曾和兩個“老公”同時到民政局說明情況,但仍被建議走法律程序。
“這是因為法律明確規定了婚姻關系可撤銷的情形,被冒名結婚的情況并不在此范圍內?!蔽髂险ù髮W民商法學院教授張力告訴記者,根據婚姻法規定,因脅迫結婚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法院請求撤銷婚姻,且有明確的時間限制。新頒布的民法典,除將這兩種情況納入可請求撤銷婚姻的情況外,還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昂苊黠@,‘被結婚’不屬于上述的任何情況?!睆埩φf。
民政局不予撤銷,到法院起訴撤銷婚姻登記也是一種救濟途徑。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也是基于此,蘇女士和胡娟都將相關民政局告上了法庭,但情況并不樂觀。
對此,楊曉林解釋,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上述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期限。據此,兩起案件中法院都以訴訟時效過期為由不予受理。
在采訪中,專家們都提到,“被結婚”應該認定為婚姻關系不成立。
“無論是無效婚姻抑或可撤銷婚姻,其前提均是客觀存在婚姻事實,但在‘被冒名結婚’的情形中,‘被結婚者’與‘結婚相對人’素未謀面,何談有婚姻之實?”張力說,雖然我國目前并沒有建立婚姻“不成立”制度,但是根據法律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而“被冒名結婚”的情形并不符合婚姻締結的基本形式要求,并不存在可供法律作出效力評價的婚姻關系。
楊曉林也認為,因欠缺本人親自到場并表達其是否同意結婚真實意愿的形式要件,該登記對于“被結婚”一方而言,屬于婚姻不成立,更不用說效力問題了。
“被結婚者”可向侵權者追責
對于“被結婚者”來說,因婚姻狀態顯示為“已婚”,帶來的危害是顯而易見的。
貴州的代女士因為購房,查詢相關資料時發現自己結了兩次婚,其中包括與不認識的男子王某在河北省臨漳縣民政局登記結婚。因為重復登記結婚,無法完成購房程序,她還面臨支付違約金的風險。
作為一名資深的婚姻法律師,楊曉林告訴記者,“被結婚”首先會影響當事人真實的結婚登記需求,甚至造成當事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重婚。而且,很多人在意甚至忌諱配偶有過婚史,“被結婚”的記錄會給當事人造成心理負擔。
“‘被結婚’還會讓當事人名譽受損,社會評價降低?!睆埩φf,前述新聞報道中,胡娟在登記時發現和兩人同時存在婚姻后,最終導致婚禮沒有辦成。再者,因身份證丟失被其他人用于從事不良行為,會導致當事人社會信用降低、個人信息泄露。
不少網友提出,莫名其妙“被結婚”,遭遇了這么大的精神損失,應該有人為此承擔責任。
按照《婚姻登記條例》規定,婚姻登記機關及其婚姻登記員為不符合婚姻登記條件的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痘橐龅怯浌ぷ鲿盒幸幏丁芬惨幎?,婚姻登記員違反規定辦理婚姻登記,給當事人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由婚姻登記機關承擔對當事人的賠償責任,并對承辦人員進行追償。楊曉林稱,如果證實工作人員有這種情況可追責。
在張力看來,婚姻登記機關須承擔自行糾錯的法定義務?;橐龅怯洐C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即便這種審查應當屬于形式審查,不屬于實質審查,但若因婚姻登記機關先前的錯誤登記行為導致“被結婚者”的民事權利受到損害,在其提供充分證據的情形下,婚姻登記機關拒不修改,屬于行政不作為。
張力建議,基層民政部門在“被結婚者”提供充分證據的情形下,拒不更正,“被結婚者”可就其不作為導致人身權(配偶權、名譽權)、人格利益(個人信息)受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橐龅怯洐C關不履行自行糾錯義務屬于受案范圍。訴訟時效是自民政部門拒不更正之日起計算,不存在訴訟時效已過的問題。
“也可以向提供身份信息者追責?!睆埩ΨQ,例如在前述胡娟“被結婚”一案中,對于提供身份信息的“鄉里的干部”,可以其違反法律規定的姓名權、個人信息保護、個人信息處理等規定,予以追責。此外,對于“冒用他人身份的結婚者”,從民事責任的角度,因冒用他人身份導致權利人無法辦理婚姻登記或造成名譽損失等情形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應建立婚姻登記機關自我糾錯機制
發現“被結婚”后,當事人往往需要耗費巨大的時間和精力來解決問題,甚至是利用“輿論升堂”才能得到一個結果。雖然很多人將責任歸咎于技術缺陷,當時進行婚姻登記時沒有實現全國聯網、登記人故意造假等原因,但是究竟該如何撤銷不存在的婚姻記錄,怎樣杜絕這種“被結婚”的情況才是當下最讓人關心的問題。
對此,張力認為要從根本著手,建立身份證掛失補領后的失效制度?!氨幻坝谩贝蠖嗍巧矸葑C遺失造成的,目前居民身份證法規定,居民身份證丟失后,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并未規定身份證掛失補領后,遺失的身份證立即失效,這使得不法行為有可乘之機。
“也要提高婚姻登記機關工作人員的注意義務?!睆埩Ρ硎?,婚姻登記機關工作人員應盡到謹慎的注意審查義務,例如認真核對身份證信息(身份證號、照片等)與婚姻登記當事人是否一致,盡量避免錯誤發生。
同時,要建立婚姻登記機關的自動糾錯機制,并輔之以問責機制。在權利人提供充分證據的情形下(例如公安機關出具認定書,認定婚姻登記的身份信息并非本人),婚姻登記機關應有相關糾錯程序,變更登記,及時救濟權利人的正當權益。
楊曉林對此表示贊同。他認為,被他人冒名登記結婚,不僅嚴重違反結婚程序,也違背了當事人的結婚意志,屬于婚姻不成立的情形。這種錯誤登記,既可以由行政機關自行予以撤銷,也可以由當事人通過確認婚姻不成立的民事訴訟程序予以確認。
“在全國范圍內的聯網查詢工作也要進一步完善?!睏顣粤纸ㄗh,要積極推動與法院系統判決、調解離婚信息,以及與外交部門境外辦理婚姻信息及港澳臺地區婚姻信息的查詢、交換和共享,完善“全國公民婚姻狀況數據庫”建設工作。加強溝通協調,探索推動婚姻登記信息與公安部門公民戶籍身份信息的聯網,開展與司法部門間婚姻信息核證共享工作。
記者注意到,2018年,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民政部等31個部門簽署了《關于對婚姻登記嚴重失信當事人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其中指出,將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證件、戶口簿、無配偶證明及其他證件、證明材料的婚姻登記嚴重失信當事人列入黑名單,由有關部門予以聯合懲戒。
目前,有人如蘇女士和胡娟一般,經過幾番周折,終于撤銷了“被結婚”登記記錄,也有人還奔波在維權路上。希望“被結婚者”都能早日解決“撤銷難”問題。
法律法規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婚姻登記條例》
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