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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擊數:42020-06-23 12:44:36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
作者:王永明
問:受遺贈人在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受遺贈人的繼承人是否享有接受遺贈財產的權利?
答:受遺贈人在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人是否享有接受遺贈的權利取決于受遺贈人生前對于遺贈的表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人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因此,只有受遺贈人對于遺贈的表示接受才能享有接受遺贈的權利,放棄受遺贈的不在享有權利,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亦不享有權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規定,受遺贈人表示接受遺贈,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遺贈的權利轉移給他的繼承人。因此,在受遺贈人對于遺贈財產表示接受的情況下,其繼承人享有接受遺贈財產的權利;而如果受遺贈人生前放棄受遺贈或者對于遺贈沒有表示的,則因受遺贈人不享有權利,受遺贈人的繼承人也不再享有接受遺贈財產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