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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的相關規定,承租人死亡后,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者有多人的,應當協商確定承租人。協商一致的,出租人應但變更承租人;協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者中確定承租人。
根據2013年10月14日《關于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戶口遷離本市或死亡的確定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簽訂主體的通知》滬房管規范征〔2013〕9號:三:——公有居住房屋出租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根據《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及其相關規定在15日內書面確定承租人后,通知當事人和房屋征收部門。確定的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作為簽訂主體。
根據上述規定,結合上海法院司法判例,只要將戶口遷進公租房,即在老人去世后自然獲得承租人資格,在將來房屋動拆遷時獨享全部動拆遷利益。相反,如果承租公房里沒有其他戶口,相關動拆遷利益由全體繼承人依法繼承。在房價高企的情況下,很多人不惜動用各種方式,甚至包括違法的方法,五花八門,將自己戶口遷移到老人承租的公房里,以企將來老人死亡后、“承租房屋”動拆遷時獨享動拆遷利益,侵害其他繼承人的合法利益。
綜上,對承租公房其他合法繼承人,只有通過行政訴訟撤銷違法遷移戶口行政行為,才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下面是上海通潤律師事務所潘熙律師、張敏儀律師助理收集的上海人民法院近年四則關于發現違法遷移戶口后產生的行政訴訟四則判例,供大家具體運用時參考。
判例一:違法遷移戶口被上級公安部門撤銷,法院維持撤銷戶口的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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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2012)滬二中行終字第20號《行政判決書》
上訴人(原審原告)袁A。
上訴人(原審原告)施A。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
法定代表人蔡A。
原審第三人浦A。
上訴人袁A、施A因撤銷戶口遷移決定一案,不服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2011)楊行初字第22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袁A(即上訴人施A的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朱A,被上訴人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以下簡稱楊浦公安分局)的委托代理人劉A、朱B到庭參加訴訟,原審第三人浦A經本院傳票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認定,浦A系本市榆林路XXX弄XX號房屋的承租人。袁A與浦A系婆媳,袁A與施A系母子。2010年3月12日,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平涼路派出所(以下簡稱平涼路派出所)依申請辦理了袁A、施A戶口從本市翔殷路XXX弄XX號XXX室遷入榆林路XXX弄XX號的遷移手續。2010年11月,浦A向平涼路派出所提出袁A、施A戶口遷入未經其同意,要求平涼路派出所將袁A、施A戶口遷出。楊浦公安分局經調查,于2011年2月12日作出了楊2011001《撤銷戶口事項處理決定告知書》。袁A不服,向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復議機關認為楊浦公安分局認定袁A在申辦市內戶口遷移事項過程中存在違背事實、弄虛作假等行為,屬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了上述告知書。之后,楊浦公安分局于2011年7月13日作出(滬)公楊撤戶字2011第1號撤銷戶口遷移決定的決定:經審查發現,民警在將袁A母子戶口遷入榆林路XXX弄XX號時,未按照《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當面征得60歲以上老年人浦A同意,并在同意接受的書面材料上簽名,故該戶口遷移決定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撤銷該戶口事項的處理決定。袁A、施A不服,向原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上述撤銷戶口遷移決定。
原審法院認為,派出所作為戶口登記機關,具體負責其管轄范圍內的戶口管理工作。楊浦公安分局是戶口登記工作的主管機關,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對下級機關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發現其作出的處理或者決定有錯誤的,有權予以撤銷或者變更。本案中,楊浦公安分局經調查取證,作出決定并向袁A、施A送達,執法程序并無不當。根據楊浦公安分局提供的浦A的詢問筆錄、派出所及民警的工作情況、沒有浦A簽名的戶主同意接受申請人入戶意見書等證據,可以認定派出所民警在辦理戶口遷移中未按照上海市2008年修正施行的《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當面征得60歲以上老年人浦A同意,并由浦A在同意戶口遷移的書面材料上簽名。楊浦公安分局據此作出撤銷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袁A、施A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原審法院不予支持。遂判決:駁回袁A、施A的訴訟請求。判決后,袁A、施A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
上訴人袁A、施A上訴稱:被上訴人楊浦公安分局無權撤銷平涼路派出所作出的戶口遷移決定。平涼路派出所是被上訴人的派出機構,兩者不存在上下級關系,平涼路派出所作出的行政行為代表了被上訴人,故被上訴人無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系爭的撤銷戶口遷移決定的具體行政行為。其次,被上訴人認定事實錯誤,上訴人在申請戶口遷入時,已提供了完整合法的材料,且原審第三人亦在“戶主同意接受申請人入戶意見書”上蓋章,已同意上訴人遷入戶口,平涼路派出所所作遷移戶口決定正確。綜上,被上訴人所作撤銷戶口遷移決定違法,原審判決不當,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及(滬)公楊撤戶字2011第1號撤銷戶口遷移決定的具體行政行為。
被上訴人楊浦公安分局辯稱:根據《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規定》的規定,公安派出所管理本轄區內的戶口工作。平涼路派出所具有戶口管理職權,被上訴人系平涼路派出所的上級機關,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撤銷平涼路派出所作出的戶口遷移決定。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平涼路派出所在2010年3月辦理上訴人戶口遷移申請時,既未當面征得六十歲以上的浦A同意,浦A亦未在戶主同意接受申請人入戶意見書上簽名。被上訴人據此撤銷平涼路派出所作出的戶口遷移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執法程序合法。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認定事實由被上訴人提供的浦A于2010年11月11日和2011年6月28日的詢問筆錄,平涼派出所工作情況、民警樂A工作情況、民警浦B工作情況,房屋產權人、承租人、農業戶戶主同意接受申請人入戶意見書,上海市租用居住公房憑證等證據證明,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人民警察的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發現其作出的處理或者決定有錯誤的,應當予以撤銷或者變更?!北簧显V人楊浦公安分局作為平涼路派出所的上級機關,有權對平涼路派出所所作錯誤的戶口遷移決定予以撤銷。上訴人認為,平涼路派出所是被上訴人的派出機構,與被上訴人不存在上下級關系,平涼路派出所作出的行政行為代表了被上訴人,被上訴人無權撤銷戶口遷移決定。本院認為,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在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授權下,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獨立行使行政職權。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或者派出機構在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授權的情況下,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狈粗?,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在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授權的情況下,得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本案涉及戶籍管理的行政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逼渲邪ü才沙鏊??!渡虾J谐W艨诠芾硪幎ā返谖鍡l規定,公安派出所按其權限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戶口管理工作;第十七條規定,直系親屬之間的戶口遷移應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故平涼路派出所可獨立行使戶口遷移的行政管理權,其所作戶口遷移決定體現的是其自身意志,而不代表被上訴人楊浦公安分局。在這種情況下,平涼路派出所的上級機關應為被上訴人,被上訴人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撤銷平涼路派出所作出的戶口遷移決定。
被上訴人撤銷平涼路派出所的戶口遷移決定的理由是:平涼路派出所未當面征得原審第三人浦A的同意,且浦A未在同意接受材料上簽名?!渡虾J谐W艨诠芾硪幎ā返谑鍡l第二款規定:“遷(移)入地住房系60歲以上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的,如有戶口遷(移)入,民警必須當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接受的書面材料上簽名?!痹摋l款是出于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考慮,對戶口遷移中涉及六十歲以上老年人的情況,作出特別的保護性的程序規定。該條款的用意在于,考慮到六十歲以上老年人在法律認知、判斷能力上可能有所欠缺,故公安派出所在審批戶口遷移時,必須確認老年人的真實意愿,以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上述特別程序規定即為此而設定。該條款強調,老年人應在同意接受的書面材料上簽名,而非蓋章,因為簽名更能反映老年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蓋章則有多種可能。本案中,原審第三人浦A系遷入地房屋的承租人,年已八十有余。根據被上訴人提供的民警工作情況、同意接受申請人入戶意見書等證據證實,平涼路派出所民警在辦理上訴人申請戶口遷移時,僅向另一民警詢問情況,并未當面征得浦A的同意,也未制作詢問筆錄,而同意接受申請人入戶意見書上僅蓋有浦A的印章,卻沒有本人簽名。平涼路派出所所作戶口遷移決定不僅違反《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的程序規定,而且在上訴人與原審第三人各執一詞的情況下,僅憑同意接受申請人入戶意見書上的蓋章,尚不能斷定浦A已同意上訴人戶口遷入的事實。被上訴人據此撤銷平涼路派出所的戶口遷移決定,并無不當。
綜上,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及理由缺乏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并無不當。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上訴人袁A、施A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李金剛
代理審判員 姚倩蕓
代理審判員 沈亦平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韓 瑱
判例二:戶口遷移被法院認定合法有效,駁回要求撤銷之行政訴訟
主審法院: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
案 號:不詳
原告王某,男,漢族,住上海市楊浦區某村某號某室。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大橋派出所,住所地上海市楊浦區某路號。
主要負責人李某,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大橋派出所所長。
第三人王某某,男,漢族,住上海市楊浦區某村某號某室。
原告王某訴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大橋派出所戶口遷移一案,于200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因王某某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本院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本院于同年10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陳某,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大橋派出所的委托代理人朱某、文某,第三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2008年9月27日第三人向被告提出戶口遷移的申請,被告經審核后,將第三人的戶口從上海市楊浦區某村某號某室遷入上海市楊浦區某路某弄某號。
原告王某訴稱,原告系上海市楊浦區某路某弄某號房屋的戶主,該房系公有住房,原承租人系原告祖母馮某某。房屋使用面積為6.7平方米。原僅有原告及馮某某兩人戶口在內。2009年1月27日,馮某某去世,目前尚未變更承租關系。近日,原告偶然得知,被告未征得原告同意擅自將第三人的戶口遷入且造成居住困難,違反了相關規定,故要求判令被告撤銷準予第三人的戶口遷入上海市楊浦區某路某弄某號的具體行政行為。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大橋派出所辯稱,被告作出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求維持被訴具體行政行為。
第三人王某某述稱,被告當面征求過馮某某的意見,馮某某同意接受第三人入戶,不存在違法事實,請求維持被訴具體行政行為。
庭審中,被告提供以下職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規定》第十七條。經質證,原告及第三人無異議。
本院確認以下事實:第三人王某某戶籍原在本市某村某號某室。上海市楊浦區某路某弄某號房屋系公有住房,承租人為馮某某。馮某某與原告系祖孫關系,原告戶口于2001年遷入該房內,2002年變更為戶主。第三人系馮某某之子。2008年9月27日馮某某與第三人到被告處,要求將第三人戶口遷入馮某某承租的上海市楊浦區某路某弄某號房屋。因馮某某為60歲以上的老人,需當面征得其同意才能辦理戶口遷移手續,故在第三人提供的材料符合有關規定的前提下,由馮某某當著民警的面在同意入戶意見書上簽字確認。經審核,被告于同日將第三人的戶口遷入上海市楊浦區某路某弄某號。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的規定,被告依法具有對其轄區范圍內進行居民戶口登記的法定職權。本案中,馮某某與第三人系母子關系,他們間的戶口遷移在征得房屋承租人馮某某同意后可以在其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因馮某某系六十歲以上老人,不僅第三人在申請入戶時按規定提供了相關的材料,被告也當面征求了馮某某的意見,并由馮某某在同意入戶意見書上簽名。故被告經審核后作出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正確,應予維持。原告稱被告未當面征得馮某某同意,故要求撤銷被告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缺乏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原告王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曹淵冰
審 判 員 崔藝萍
代理審判員 周幼君
書記員 周 昊
判例三:違法遷移戶口超過行政5年訴訟時效,被法院駁回
主審法院: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
案 號:(2012)普行初字第7號《行政裁定書》
原告鄭某某,男
原告鄭某某,男
原告鄭某某,女
原告鄭某某,女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某某分局某某派出所
原告鄭某某、鄭某某、鄭某某、鄭某某不服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某某分局某某派出所于2000年9月11日作出的戶口遷移行政行為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3日作出(2012)滬二中行轄字第**號行政裁定,裁定由本院管轄。本院于2012年2月8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四原告訴稱:四原告均系本市某某區某某鎮某某街**弄3號房屋(以下簡稱系爭房屋)原戶主毛某某的子女。2008年7月10日,毛某某因病身故。2011年11月4日,因處理毛某某身后有關事宜,四原告委托律師查詢后發現, 2000年9月11日經被告核準,出具編號為滬遷字第*****號《戶口遷移證》,將鄭某某(毛某某女兒)的戶籍遷入了系爭房屋。毛某某系文盲,無文字閱讀及書寫能力,而被告留存的文件上“毛某某”的簽名字跡工整、書寫流暢,并非毛某某可以書寫。且從上世紀90年代初起,毛某某就處于老年癡呆的狀況,生活不能自理。根據法律規定,鄭某某戶口遷入系爭房屋內須征得毛某某的監護人或者其他子女的一致同意,但鄭某某并未取得其他子女的同意。故被告在處理戶口遷移申請時審查不嚴,違反法定程序,請求撤銷被告于2000年9月11日作出將鄭某某戶口遷移至本市某某區某某鎮某某街**弄3號房屋的行政行為。
被告辯稱:被訴行政行為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原告能否承租系爭房屋不取決于被告,被訴行政行為未侵害原告的任何利益,原告亦無訴訟主體資格。且被訴行政行為作出的時間為2000年9月11日,原告至2011年12月21日提起訴訟,超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起訴期限。要求駁回原告起訴。
經審查,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被告于2000年9月11日作出了被訴戶口遷移行政行為,四原告現遲至2011年才提起本案行政訴訟,已經超過了5年的最長起訴期限。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鄭某某、鄭某某、鄭某某、鄭某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退回原告鄭某某、鄭某某、鄭某某、鄭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繆紅娟
代理審判員 朱 駿
人民陪審員 錢春林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王 燕
判例四:違法遷移戶口超過行政5年訴訟時效,被法院駁回
主審法院: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
案號:(2013)徐行初字第233號《行政裁定書》
原告張秀芳。
原告張華良。
原告張大成。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徐匯分局天平路派出所,住所地上海市徐匯區衡山路696弄1號。
負責人丁平,所長。
委托代理人徐志剛,男,上海市公安局徐匯分局工作。
第三人張秀華。
原告張秀芳、張華良、張大成不服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徐匯分局天平路派出所于1994年7月24日作出的戶口遷移行為,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原告訴稱,三原告與第三人張秀華系兄弟姐妹關系,其父母均已亡故。xx路xx弄x號原系母親徐蘭珍承租的公房,且為該戶戶主。1994年在徐蘭珍未同意并未親自到場辦理,也未授權第三人辦理的情況下,被告未盡審查注意義務,將第三人戶口遷移至xx路xx弄x號。被告該戶口遷移行為侵犯了徐蘭珍及三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依法撤銷被告作出的該具體行政行為。
被告辯稱,被告將第三人戶口遷移至xx路xx弄x號系于1994年7月24日作出的,原告現起訴要求撤銷,已超過起訴期限,請求駁回原告的起訴。
第三人述稱,原告與第三人戶口遷移沒有實際利害關系,不符合原告訴訟主體資格,且起訴也已超過了起訴期限,請求駁回原告的起訴。
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被告系于1994年7月24日作出將第三人戶口遷移至xx路xx弄x號的行政行為,三原告現起訴要求撤銷被告該具體行政行為,已超過5年起訴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張秀芳、張華良、張大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退還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許聞安
審 判 員 張 瑾
人民陪審員 朱惠銘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綜上,結合上訴四則案例,我們發現行政訴訟5年的訴訟時效是當事人敗訴的主要原因,而戶口問題往往關系到近親屬之間血緣等各方面因素,出于各方面考慮,很多當事人往往在明知違法遷移戶口得情況下,礙于情面沒有及時行使訴權被法院駁回。另一個因素,是房屋的性質是公房,而只有在房屋動拆遷時才會體現出戶口的“價值”,當事人往往沒有權利意識,致使遲遲未能及時行權,遭遇敗訴的結果。而法院在審理類似行政訴訟時,往往會考慮針對“60歲以上老人”戶口遷移的程序性規定,嚴格審查是否是老人的真實意思,判斷遷移戶口行為是否合法?!昂炞帧焙汀吧w章”在法律上界定,也會產生不同的法律效果。當然,人民法院也會支持程序合法正常的戶口遷移行為,維護當時的合法權益。希望本文關于“戶口遷移”的解讀,能夠給大家一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