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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擊數:25302015-03-30 16:44:16
【案件概況】
B系2011年4月28日成立,登記于濰坊市濰城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并依法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具備簽訂勞動合同的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C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且未辦理相關退休手續。雙方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
C與B間簽訂的《聘用船員合同》于2013年3月27日成立并生效。雙方約定職位、服務期限、薪金待遇及支付方式、船員職責、保險及醫療及合同終止等條款,基本符合國家法律規定.
《聘用船員合同》的簽訂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為有效。
【爭議焦點】
(1)A、B、C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2)A是實際用工單位,B是勞動單位,之間責任如何界定?
(3)僅憑工資支付流水單是否能夠證實A、C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案件分析】
(一)A、B、C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二)A是實際用工單位,B是勞動單位,之間責任如何界定?
B注冊資本20萬元人民幣,經營范圍船舶管理咨詢、代辦船員證件手續、經濟信息咨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七條,被申請人二注冊資本少于五十萬元,且經營范圍顯示未獲得《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成立勞務派遣單位的規定。
C與B簽訂的《聘用船員合同》約定,“二、合同期為6個月”,不符合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應簽訂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期限;“二、甲方聘用乙方船員為船長職務”,亦不符合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能提供的工作崗位。
因此,B并非勞務派遣單位,其與C簽訂的《聘用船員合同》不屬勞務派遣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七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五十萬元。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三條 用工單位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因《聘用船員合同》約定由被答辯人C工作的船舶“JINMA”輪系坦桑國籍,經過船舶買賣,船名變更為“SUGHT”,船舶國籍變為柬埔寨籍,都屬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招收的外派海員。
B從事海員外派必須根據國家規定具備海員外派機構資質,方可從事海員外派。B注冊資本20萬元人民幣,不符合從事海員外派機構的注冊資本規定;經營范圍為船舶管理咨詢、代辦船員證件手續、經濟信息咨詢,并不具備海員外派機構資質證書,因此其不得從事海員外派。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外派管理規定》第五條 從事海員外派的機構,(七)注冊資本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且為實繳貨幣資本。
第十條 國家海事管理機構作出準予從事海員外派決定的,向申請機構頒發海員外派機構資質證書。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一)海員外派,指為外國籍或者港澳臺地區籍船舶提供配員的船員服務活動。(二)境外船東,指外國籍或港澳臺地區籍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或管理人。
(三)僅憑工資支付流水單是否能夠證實A、C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因A與船東SUN MARINE CO.,LTD有合作關系,出于幫助為其尋找合適船員,與B取得聯系。2013年3月27日C與B簽訂的《聘用船員合同》中“乙方自愿到甲方所管理的上海丸吉船舶管理有限公司(船東)所屬船舶‘JINMA’輪工作”存在事實錯誤,A并非船東,也未看到過C和B之間的合同。
2013年11月1日船東公司SON MARI CO.,LTD給肖忠明確認書,即《補充說明》中,“原名‘JIN MA’輪于11月2日更名為‘SUN LIGHT’輪,船東公司為‘SON MARI CO.,LTD’”,亦表明船已更名,船東也已變更,船舶的國籍也發生了變化。且該船上有其他文件皆可表明船東公司的正確名稱,被答辯人擔任船長職務,應當明確知曉。
A從未與肖忠明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無事實勞動關系,亦從未與B簽訂《勞務派遣協議》或《船舶配員服務協議》。A既非用人單位,亦非用工單位,理應不承擔支付工資等勞動法上規定的單位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外派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 海員外派機構與境外船東簽訂船舶配員服務協議。
綜上,A認為:C所主張的請求無任何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A不予認可。雙方根本不存在勞動關系,對C要求A支付工資的請求,于法無據,理應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