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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一章 原 則
第一條 廢除包辦強迫、男尊女卑、漠視子女利益的封建主義婚姻制度。實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權利平等、保護婦女和子女合法權益的新民主主義婚姻制度。
第二條 禁止重婚、納妾。禁止童養媳。禁止干涉寡婦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藉婚姻關系問題索取財物。
第二章 結 婚
第三條 結婚須男女雙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四條 男二十歲,女十八歲,始得結婚。第五條 男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結婚:
一、為直系血親,或為同胞的兄弟姊妹和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者;
其他五代內的旁系血親間禁止結婚的問題,從習慣。
二、有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者。
三、患花柳病或精神失常未經治愈,患麻風或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結婚之疾病者。
第六條 結婚應男女雙方親到所在地(區、鄉)人民政府登記。凡合于本法規定的結婚,所在地人民政府應即發給結婚證。
凡不合于本法規定的結婚,不予登記。
第三章 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夫妻為共同生活的伴侶,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八條 夫妻有互愛互敬、互相幫助、互相扶養、和睦團結、勞動生產、撫育子女,為家庭幸福和新社會建設而共同奮斗的義務。
第九條 夫妻雙方均有選擇職業、參加工作和參加社會活動的自由。
第十條 夫妻雙方對于家庭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與處理權。
第十一條 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十二條 夫妻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四章 父母子女間的關系
第十三條 父母對于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于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雙方均不得虐待或遺棄。
養父母與養子女相互間的關系,適用前項規定。
溺嬰或其他類似的犯罪行為,嚴加禁止。
第十四條 父母子女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享受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或歧視。
非婚生子女經生母或其他人證物證證明其生父者,其生父應負擔子女必需的生活費和教育費全部或一部;直至子女十八歲為止。如經生母同意,生父可將子女領回撫養。
生母和他人結婚,原生子女的撫養,適用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第十六條 夫對于其妻所撫養與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對于其夫所撫養與前妻所生的子女,不得虐待或歧視。
第五章 離 婚
第十七條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男女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經區人民政府和司法機關調解無效時,亦準予離婚。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雙方應向區人民政府登記,領取離婚證;區人民政府查明確系雙方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確有適當處理時,應即發給離婚證。男女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得由區人民政府進行調解;如調解無效時,應即轉報縣或市人民法院處理;區人民政府并不得阻止或妨礙男女任何一方向縣或市人民法院申訴??h或市人民法院對離婚案件,也應首先進行調解;如調解無效時,即行判決。
離婚后,如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應向區人民政府進行恢復結婚的登記;區人民政府應予以登記,并發給恢復結婚證。
第十八條 女方懷孕期間,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男方要求離婚,須于女方分娩一年后,始得提出。但女方提出離婚的,不在此限。
第十九條 現役革命軍人與家庭有通訊關系的,其配偶提出離婚,須得革命軍人的同意。
自本法公布之日起,如革命軍人與家庭兩年無通訊關系,其配偶要求離婚,得準予離婚。在本法公布前,如革命軍人與家庭已有兩年以上無通訊關系,而在本法公布后,又與家庭有一年無通訊關系,其配偶要求離婚,也得準予離婚。
第六章 離婚后子女的撫養和教育
第二十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血親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滅。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方或母方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所生的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責任。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均愿撫養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判決。
第二十一條 離婚后,女方撫養的子女,男方應負擔必需的生活費和教育費全部或一部,負擔費用的多寡及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費用支付的辦法,為付現金或實物或代小孩耕種分得的田地等。
離婚時,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請求。
第二十二條 女方再行結婚后,新夫如愿負擔女方原生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全部或一部,則子女的生父的負擔可酌情減少或免除。
第七章 離婚后的財產和生活
第二十三條 離婚時,除女方婚前財產歸女方所有外,其他家庭財產如何處理,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家庭財產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及子女利益和有利發展生產的原則判決。
如女方及子女分得的財產足以維持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時,則男方可不再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第二十四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擔的債務,以共同生活時所得財產償還;如無共同生活時所得財產或共同生活時所得財產不足清償時,由男方清償。男女一方單獨所負的債務,由本人償還。
第二十五條 離婚后,一方如未再行結婚而生活困難,他方應幫助維持其生活;幫助的辦法及期限,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法者,依法制裁。
凡因干涉婚姻自由而引起被干涉者的死亡或傷害者,干涉者一律應并負刑事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大行政區人民政府(或軍政委員會)或省人民政府得依據當地少數民族婚姻問題的具體情況,對本法制定某些變通的或補充的規定,提請政務院批準施行。
作者:黃傳會
1950年5月,中華人民共和國頒布實施第一部《婚姻法 》。讓我感到有些不解的是,新中國成立后頒布的第一部法律,為什么不是《 憲法 》而是《 婚姻法 》?
時間畢竟有些遙遠了。為了感受一下半個世紀前的歷史風塵,我打開了厚重的《 20世紀中國全記錄 》。
這是1949年和1950年的有關備忘錄:
◆1949年9月21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開幕;
◆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
◆10月24日葉飛指揮的解放軍第10兵團進攻金門受挫,經3晝夜苦戰,解放軍3個團8700人與船工350人,大部分犧牲,一部分被俘;
◆11月21日為清除社會毒瘤,北京市人民政府下令:干部、公安人員共2400多人出動,將全市237家妓院全部封閉,1286名妓女被收容;
◆12月16日中共中央主席、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澤東出訪蘇聯;
◆1950年1月2日毛澤東命令鄧小平、劉伯承、賀龍向西藏進軍;
◆1月6日—25日臺灣國民黨軍連番派遣轟炸機轟炸大陸東南沿海城市;
◆2月14日中蘇兩大國締結了《中蘇友好同盟條約》,毛澤東、周恩來訪蘇獲得成功;
◆2月28日政務院指示在新解放區施行土地改革和征收公糧;
◆3月1日據守臺灣的蔣介石,宣布“復任”“中華民國總統”;
◆4月29日中共中央決定,解放軍由530萬人精簡為400萬人,后因抗美援朝而停止,只精簡了37萬人;
◆5月1日中共中央要求在全黨全軍開展整風運動;
◆5月20日毛澤東在沈陽市政府要求為他在市中心紀念塔上鑄銅像的報告上批示:“鑄銅像影響不好,故不應鑄?!?nbsp;
◆7月5日淮河干流在河南省阜南縣境內決堤,洪水一潰千里,災民達1300萬;
◆8月20日政務院公布《關于劃分農村階級成分的決定》,全國農村開始劃分成分;
……
對于剛剛崛起于戰火之中的新中國來說,清理廢墟、蕩滌塵埃、百業待舉,有多少天下大事,有多少棘手的難題,等待著新的人民政府去解決、去處理。它何以能在那么短的時間內,拿出一部關系到5億中國人民婚姻家庭生活的法律?
當時,起草這部《 婚姻法 》的都是些什么樣的人?在起草這部法律的過程中,又發生過什么樣的故事?
或許,這便是報告文學作家的“特殊愛好”,越是不明白的,越是想去弄明白。我開始收集有關婚姻法、特別是有關1950年第一部《 婚姻法 》的資料。
我以為,既然結婚和離婚都得要經過民政部門批準,婚姻法的制定一定同民政部門有關。于是,我首先把電話打到國家民政部。果然,民政部社會司有個婚姻處。趕到婚姻處,說明來由后,處長告訴我,婚姻處的主要工作是管理婚姻登記,與婚姻法的制定無關。我詢問1950年《 婚姻法 》的有關情況,年輕的處長笑了:“1950年我還沒有出生呢!”
我跑到中國人民大學、中國政法大學,向專門講授婚姻法的教授請教,他們告訴我,他們主要是研究和講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本質特點,解釋有關具體條文,盡管有些人曾經參與了1980年和2001年兩部《 婚姻法 》的制定過程,但對于1950年那部《 婚姻法 》是如何產生的,他們也說不清楚。
我又去了全國婦聯婦研所、中國婚姻家庭研究會等專門研究機構,請教一些研究婚姻法問題的專家,他們告訴我:建國前夕有關部門已經著手在制定《婚姻法 》了,至于具體情況,他們也說不出個所以然來。
我禁不住有些吃驚,我們中華民族五千年的文明史,都有文字可查。然而,對于這部曾經對中國人民的婚姻家庭生活,產生過廣泛和深遠影響的《婚姻法 》,它是如何制定出來的,竟然已經成為一個謎!那么再過50年、再過100年,還能揭開它的謎底嗎?
突然間,我有了一種強烈的欲望——去揭開這個謎底。
同時,我還有一種創作沖動——寫寫1950年、1980年、2001年三部《婚姻法 》制定過程中發生的一些故事,以及三部《 婚姻法 》對中國社會所產生的廣泛影響和發揮的巨大作用。
我相信,這是一件值得做的工作,它是會有讀者的。只是到哪里去尋找知情者?從哪兒去打開采訪的突破口?我陷入了茫然之中……
也正在這時,我意外看到《 人民日報》( 海外版 )2001年8月24日第7版上的一篇文章:
毛澤東指定王明起草《 婚姻法》
毛澤東對王明可謂仁至義盡,在中共“七大”上,親自提議讓他繼續擔任中央委員。終于,王明在44名當選中央委員中,以選票倒數第一當選。這再一次說明毛澤東一以貫之的思想與氣度:懲前毖后,治病救人。
新中國成立后,毛澤東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建設新中國,決定讓王明擔任政務院法制委員會主任。王明并不是學法律的專才,但當年他在延安分管婦女工作,后來又擔任過中共中央政治研究室主任、中央法律問題研究委員會主任,做過一些法律草案起草工作。
王明干婦女工作還是頗有一套的。中央十分重視婦女工作,專門成立了女子大學,創辦了《中國婦女》雜志,這兩件事全由王明辦。毛澤東認為把婦女工作交給王明來抓,由他來領銜起草《婚姻法》的草案,是一個很好的思路,當然,王上面還有科班出身的董必武掛帥,這《婚姻法》的工作交王明去具體操作,還是可以放心的。
王明是屬于學院派的理論家,要辦什么事,先得找理論依據,他要求法制委員會的工作人員必須很快熟悉這一方面的馬列論著;同時,與同志們一條一條地審理中共在戰爭年代制定過的有關婚姻的法規和條例。中共在奪取全國政權前的20多年里,對婚姻問題向來重視,制定過一系列有關法規條例。這些都成為王明起草新中國婚姻法的基礎。同時,也借鑒蘇聯、東歐等社會主義國家的《婚姻法》。
據說,初稿是由王明口述的,秘書記錄。那天,王明一口氣述了17個小時,邊述邊改,17個小時一氣呵成,形成了23000字的初稿,顯示了王明的才氣。在起草《婚姻法》的工作中,王明是特別“順”,一是對工作非常投入,二是對中央領導言聽計從,表現出很好的合作態度。
歷經41稿,新中國第一部《婚姻法》頒布了。1950年4月1日,在中央人民政府第七次會議上,王明代表法制委員會向會議提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草案,并作了“草案”起草經過和起草理由的報告。會議通過這部八章27條的《婚姻法》。
毛澤東主席隨即發布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令,《婚姻法》自1950年5月1日起在全國實行。這部《婚姻法》一直使用了30年,到1980年才修改。
這部《婚姻法》,本應該成為王明進入新的政治生命的開端。黨的七屆二中全會有一個明確的決議,要求王明對自己的錯誤有一個書面檢查,但王明始終沒有作出書面檢查,他企圖以起草《婚姻法》之“功”來抵銷錯誤。但中央不允許,工作是工作,錯誤是錯誤,兩者不可相抵。七屆三中全會作出了《關于王明同志的決定》,要求王明對自己的錯誤“作一次深刻的反省”,在“思想上行動上真正有所改正”。毛澤東在一份指示中寫道,“王明的聲明書應在11月上旬七屆四中全會開會以前寫好,并送交政治局”。王明根本就不想回應,一旦要他作檢查,他就推說自己有病,要求去蘇聯治病。中央政治局很重視,得到肯定的答復后,批準了王明的赴蘇請求。誰知,王明竟一去不復返?!?nbsp;
踏破鐵鞋無覓處,得來全不費功夫!
我感到非常興奮,這篇文章為我深入采訪提供了重要線索。特別是“王明一口氣述了17個小時,邊述邊改,17個小時一氣呵成,形成了23000字的初稿”那段文字,交代得如此之具體,十分難得。只是文中的“據說”兩個字,讓我有所警惕?!皳f”?據誰所說,可信性如何?“17個小時一氣呵成一部23000字的法律的初稿”,是否有夸張嫌疑?畢竟是半個世紀以前的事情了,王明已經作古,當時在王明身旁的工作人員都是些什么人?當時為王明作記錄的那位秘書是否還健在?憑我的經驗,這種事情采訪起來是要費一番周折的。
遺憾的是《 人民日報 》( 海外版)發表的這篇文章沒有署名,只是注明摘自《 信息參考報 》。打了一圈電話,北京沒有《 信息參考報 》,最后好不容易在浙江找到了它。又好不容易找到這篇文章的責任編輯,人家告訴我,文章不是他們原發,他們是從《情系中華 》雜志上選摘來的。又與《 情系中華 》雜志聯系,一位熱情的編輯告訴我作者的姓名和通信地址,我去了兩封信,都沒有回復。
此事拖延了兩個月。
11月的一天,我在翻閱《 人民日報 》( 海外版 )時,又被一封讀者來信所吸引:
《 人民日報 》海外版總編同志:您好!
今年8月25日我閱讀了你報“2001年8月24日”發表的《毛澤東指定王明起草婚姻法》一文,后來詢問你報一位同志稿件來源,他又幫助我找到《情系中華》雜志上《毛澤東指定王明起草〈婚姻法〉》的原文。讀了這篇稿子后,我認為文中有一部分是事實,但關于毛澤東指定王明起草婚姻法部分不是事實。本著對歷史負責的態度,我作為原中央婦委委員、當時參與起草工作的成員之一,有責任將我國第一部婚姻法起草過程作出說明,以還歷史本來面目。
對于起草第一部婚姻法,雖然已過去五十多年了,但這部法律的誕生過程,卻仍深深留在我的記憶里。大約是在1948年秋冬,劉少奇同志在河北平山縣西柏坡村,和在該村的中共中央婦女運動委員會的委員們談話,布置起草婚姻法的工作,為建國后頒布法律做準備。當時,中央婦委副書記鄧穎超同志和大部分婦委委員剛剛從農村開展土地改革回來,深切了解農村青年男女迫切要求婚姻自由的愿望。黨中央的想法與群眾的愿望正相吻合,中央婦委的同志很樂意地接受了這項任務。
在鄧穎超同志主持下,由中央婦委秘書長帥孟奇同志、委員康克清、楊之華、李培之、我和曾在上海復旦大學學習法律的王汝琪(即王里)等同志組成了起草小組,由王汝琪同志執筆,婚姻法的起草工作就開始了。為了做好婚姻法的起草工作,當時中央婦委指定幾個地方婦聯作婚姻問題專題調查,起草小組當時邊調查,邊學習,主要學習了1931年毛澤東親自簽發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調查研究了當時解放區群眾的婚姻家庭生活狀況、解放區政府頒發的婚姻條例、實施經驗、農民的覺悟程度等等,經過激烈爭論,反復討論修改。在起草過程中,鄧穎超同志提出了極為寶貴的意見,對婚姻法初稿的擬定,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經過幾個月的努力,中央婦委擬定出了婚姻法初稿。大約1949年3月初稿即從西柏坡帶進了新解放的北平。建國后,鄧穎超同志把初稿送交黨中央。經過中央書記處討論修改后,由黨中央轉送中央人民政府。
中央人民政府為了廣泛征求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司法界及其他有關方面的意見,曾舉行了多種多樣的座談會,對婚姻法初稿的內容和文字作了反復修改。此后又經過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常委、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政務院委員三方面的兩次聯席座談會,作了兩次討論修改,于1950年4月13日提交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七次會議討論通過,并經過毛主席簽署,明令公布,于1950年5月1日起施行。這是新中國成立后頒布的第一部法律。
第一部婚姻法的起草過程就是這樣。當時王明是政務院法制委員會主任,他看過這個稿子是事實,但沒有參與起草,也沒有參與討論,送中央政府之前,有沒有提意見,我不了解,但決不是他起草的。
我希望對你們所發表的《毛澤東指定王明起草婚姻法》一文中不符合事實部分,在適當時候,采取適當形式,予以更正,我將不勝感激。如有不清楚的地方,可與我的秘書盧正珉聯系,電話××××××××。
謝謝!
羅瓊
2001年10月22日
我的兩眼一亮,只覺得這個“羅瓊”像是突然從天而降似的。
兩個版本,截然不同的兩種說法。
僅就兩篇文章來看,羅瓊是親自參與者,應該說更可信一些。
我立即與羅瓊的秘書盧正珉取得聯系。據盧正珉介紹,羅瓊大姐是中國婦女聯合會原副主席、書記處第一書記,我國老一代的婦女活動家。她在青年時代就投身抗日救亡運動,后來長期從事婦女工作,幾十年來為婦女解放事業殫精竭慮,作出了重大貢獻。1948年,她進入中共中央婦女運動委員會( 簡稱中央婦委 ),從此成了婦女解放運動決策層的一名成員。自1949年中國婦女“一大”開始,她就在全國婦聯工作,并擔任重要職務,直至1989年,她以78歲的高齡離休。在廣大婦女群眾和婦女工作者的心目中,她是位受人尊重、和藹可親的老領導、老大姐。盧正珉告訴我,羅瓊大姐是在病中寫這封信的。她還透露了一個信息,為了慎重起見,此信在發表前,全國婦聯辦公廳專門呈文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審定后,批復:羅瓊同志的文章屬實。
我向盧正珉談了自己想寫一部與《婚姻法 》有關的報告文學,并提出采訪羅瓊大姐的請求。她說,當年《 婚姻法 》7人起草小組中的其他6位大姐鄧穎超、帥孟奇、康克清、楊之華、李培之、王汝琪都已經去世,唯有羅瓊大姐還健在。你想了解當年有關《 婚姻法 》的起草情況,只有她本人才能說得清楚。只是,羅瓊大姐正在住院治療,需要采訪要由醫院和羅瓊大姐的身體狀況確定。
幾天后,接盧正珉電話,說因為健康原因,院方不同意羅瓊大姐接受采訪,婉言謝絕了我的請求。
是的,按情理講,我實在是不應該打擾一個年已九旬且正在病中的老人,但羅瓊大姐對于我準備寫的這部報告文學真的是太重要了。為了表示我的誠心和熱切,我專門給羅瓊大姐寫了封信,介紹了自己的初衷和設想,一并附列了采訪提綱,托盧正珉轉捎給她,還給她捎去一本我前幾年創作的反映希望工程的報告文學《托起明天的太陽 》。
很快盧正珉告訴我:信和書一并轉交,不過,羅大姐的病情一直不穩定,采訪之事還得再耐心等待一段時間!
我只能是耐心等待。因為我知道,如果采訪不到羅瓊大姐,這部報告文學也只好是擱淺了……
時代的鏡子
我在等待。
12月8日下午3點,盼望已久的、令人激動的電話鈴聲終于響起來了。
盧正珉在電話中告訴我,羅瓊大姐的病情穩定了一些,醫生準許她回家休養一段日子。老人同意接受我的采訪。
我的等待終于有了結果。
9日上午9時,我應約前往羅瓊大姐在木樨地的寓所。
羅瓊大姐端坐在客廳的一張藤椅上,91歲老人,上背微駝,身材削瘦,不過氣色還算不錯。盧正珉把我介紹給她,說:“羅大姐,這就是一直想采訪您的那位海軍作家?!?nbsp;
老人示意我坐下,和藹地問:“你一個軍人,怎么會關注起《婚姻法 》來了?”
我說:“婚姻法關系到千家萬戶,關系到每一個人。但是,對于幾部《婚姻法 》是怎么制定出來的,特別是對1950年那部《 婚姻法 》的起草過程,基本沒人知道。還有,《 婚姻法 》是一個時代變遷和社會轉型的晴雨表,通過對《婚姻法 》制定和貫徹過程的研究,可以涉及到更多的內容,我對這些問題很感興趣,我覺得也應該讓更多的讀者了解?!?nbsp;
老人說:“我佩服你們軍人的執著精神……有關第一部《婚姻法 》的起草過程,參與的幾位大姐都走了,我要再不說,了解真實情況的人就沒了。從這個角度講,我也有這種責任?!?nbsp;
羅瓊大姐打開了記憶的閘門,緩緩為我們講述了半個世紀前的那段歷史……
1948年初秋,西柏坡。
滹沱河兩岸的高粱熟了,醬紅色的高粱穗子,組成了滿山遍野的紅色“火炬”。紅色“火炬”倒映在清澈見底的河水中,整條河都泛著紅波。這個原先非常不起眼的小山村,如今卻成為世界注目的中國革命的總指揮部。
毛澤東、周恩來、任弼時開始指揮決定中國命運的遼沈、淮海和平津三大戰役。劉少奇、朱德則主要負責解放區的土改和挺進北平的準備工作。
去年,也是這樣的金秋時節,羅瓊來到西柏坡。在她的眼中,西柏坡是世界上最令人神往的地方。
1911年,羅瓊出生在江蘇省江陰一個暴發、暴落的商人家庭。從青年時代開始,便投身于婦女運動。她作過農村調查,參與發起上海各界婦女的救國會??箲鸨l后,羅瓊與人合著了《戰時婦女工作 》一書,動員更多的婦女群眾投入到抗日第一線。她還參加上海婦女抗敵后援會,組織各界婦女到醫院慰勞傷兵,到難民收容所組織教育難民。1938年,她參加了新四軍,奔赴抗日前線。在軍部直屬教導隊,羅瓊為來自8省堅持游擊戰爭的紅軍班排干部和來自城市工人、知識青年講課。她講授社會發展史、抗日民主統一戰線和婦女解放問題。由于工作出色,1940年,羅瓊當選為新四軍出席中國共產黨“七大”的候補代表( 后補為正式代表,是新四軍唯一的女代表 )。4月從皖南出發,跨過重重封鎖線,歷盡坎坷,10月抵達延安。
由于“七大”延期召開,在延安期間,羅瓊參加了整風運動、邊區大生產,編輯《中國婦女 》副刊。
“七大”結束后,羅瓊被派往山東解放區。她最先辦起了生產推進社,既解決群眾的生活問題,又支援前線作戰。
羅瓊是一年前,接到中組部的調令,來中央婦委工作的。從山東渤海區出發,經河北南部平原,急匆匆趕到西柏坡,到中組部報到時,她問:“中央婦委在哪里辦公?”人家笑著告訴她:“在‘土改’里?!?nbsp;
從韶山沖走出來的農民兒子毛澤東,深懂得“土地是中國農民的命根子”這一真理。在延安,毛澤東專門研究過中國農民的出路問題。他堅信,在中國,哪一個政黨解決了農民問題,哪個政黨就能得天下以治之;而要解決農民問題,最關鍵的是要解決農民的土地問題。1947年10月10日,中共正式公布《土地法律大綱 》。毛澤東指出:“全黨必須明白,土地制度的徹底改革,是現階段中國革命的一項基本任務。如果我們能夠普遍地徹底地解決土地問題,我們就獲得了足以戰勝一切敵人的最基本的條件?!?nbsp;
按照中央的部署,中央婦委委員們都去農村參加土地改革運動了。當時,中央婦委書記蔡暢在東北解放區,副書記鄧穎超在阜平縣,秘書長帥孟奇及委員康克清、張秋琴、楊之華、李培之等分別在晉察冀解放區的農村蹲點搞土改。
羅瓊熱切地要求馬上到土改第一線去,中組部將她安排到離西柏坡10里地的夾峪村。
對于當時參加土改的情景,羅瓊依然是記憶猶新,她告訴我一件發生在她自己身上的事:
我去夾峪村時,土改已經開始,我參加了發動群眾、斗爭地主、平分土地等幾個階段的工作。地主剝削農民,尤其是超經濟剝削,如果不是親耳傾聽苦主的痛訴,就沒有那么深的認識;農民需求土地的迫切心情,不是親眼所見,也是難以相信的。舉一個例子:按當時土地法規定,不分男女按實際人口可平分一份土地。有位貧農老大爺,常到我住的老鄉家來和我聊天,談心事。他非常喜歡我的二女兒小沂,常笑瞇瞇地說:“你這個小閨女多好!”有一天,他自言自語:“要是我家有這么個閨女,就可以多分1畝9分2厘地( 當時這個村每人分配土地的數量)?!蔽译S口說笑話:“那就把孩子送給您吧!”
誰知老大爺當真了,第二天一大早,我還沒有起床,老大爺便來敲門要孩子。一見面,他滿臉喜悅地說:“這下好了,下午平分土地,我就可以多得1畝9分2厘地了?!?nbsp;
這玩笑開大了,我連忙誠懇地對他說:“大爺,昨天我說的是玩笑話。我的大女兒在國統區,11年沒見面,什么時候能見到還不知道。我身邊只有這么一個女兒,是在戰火紛飛中生的,您想我能送人嗎?”老大爺不說話了,默默地蹲在地上。我覺得挺對不住人家的,請他進屋,讓他喝了一碗棒子面粥,吃了一個饅頭,他不好意思地笑了笑,走了。
這件小事說明,農民是多么迫切地需要土地,土改確實是大大地提高了女性的地位,舊社會歷來把女孩兒叫“賠錢貨”。而今,女孩兒也成了寶貝了。
接著,羅瓊又向我介紹了當時的一些情況:
那年7月,完成土改任務后,中央婦委的委員和工作人員們,先后從晉察冀、晉綏解放區回到中央婦委機關所在地東柏坡。也是在這時候,中央正式任命羅瓊為中央婦委委員。當時,中央婦委書記、副書記和委員,都是大革命時期、土地改革時期的老黨員、老領導干部。羅瓊是當時中央婦委中唯一的抗戰時期入黨的黨員,她先任資料組組長,后又負責宣傳工作。
從9月開始,解放戰爭進入了全面戰略反攻。如何抓住時機,加強黨對婦女工作的領導,更進一步發動婦女群眾,為決戰勝利,為建立新中國貢獻更大力量,同時又為婦女自身解放創造根本條件。中央婦委認為有必要召開一次解放區婦女工作會議,這一建議很快得到中央的批準。
出席這次會議的有陜甘寧邊區、晉綏解放區、晉察冀解放區、晉冀魯豫解放區的婦委、婦聯的負責同志,還有華東野戰軍,三、六縱隊,二縱隊,兩廣的婦女代表,共85人,再加上黨中央有關單位的列席代表,總計一百余人。過去長期被戰爭隔離,各解放區及軍隊從事婦女工作的同志,只能神交,未能謀面。如今歡聚一堂,大家有說不盡的話,唱不完的歌。
9月20日,會議開幕,朱德代表黨中央致開幕詞,周恩來作政治報告,鄧穎超代表中央婦委作工作報告。
會議期間的一天傍晚,鄧穎超對婦委會的同志們說:“少奇同志讓咱們過去一趟,要布置新的任務?!?nbsp;
從東柏坡到西柏坡也就二三里地,轉過一個小土坡轉眼間就到了。
劉少奇與王光美那時剛剛結婚不久,住在兩間土墻瓦頂房里。
劉少奇熱情地把大家迎進屋里,請大家吃花生和紅棗。
“會議開得不錯吧?”劉少奇問。
鄧穎超說:“太好了!大家認真總結了過去的工作,討論了當前的方針任務,而且還要研究制定今后婦女運動方針?!?nbsp;
劉少奇說:“黨中央已討論了你們的會議及提出的問題,中央將給予圓滿的答復。關于婦女工作,一方面各級黨委應當重視,加強領導;另一方面,婦女干部自己也應努力工作,創造性地工作,主動爭取黨委的重視。你們不是要黨委撐腰嗎?首先你們得有‘腰’,黨委才好撐;要是自己沒‘腰’,別人怎么撐也撐不起來?!?nbsp;
劉少奇風趣的話語把大家都說笑了。
“革命的形勢發展很快,黨中央領導的偉大的戰略反攻已經開始,中國人民的革命戰爭很快就要在全國范圍內取得勝利,再有一年左右時間,我們就能從根本上打倒國民黨反動統治,建立起一個新民主主義的國家?!鄙酝F?,劉少奇習慣性地點燃一支煙,接著說,“新中國一成立,你們婦女工作者的任務更重了。有些工作現在就要開始著手準備和研究。今天,找你們來,想交給你們一項任務,現在先吹吹風?!?nbsp;
聽說有新的任務,大家都很高興,鄧穎超連忙說:“少奇同志,請給我們布置吧!”
劉少奇說:“新中國成立后,不能沒有一部婚姻法,我們這么個五億多人口的大國,沒有一部婚姻法豈不亂套了?這個任務交給你們中央婦委了,你們馬上著手,先做些準備工作?!?nbsp;
說罷,劉少奇轉身從那只從延安轉戰帶出來的寫著“奇字第3號”的小書箱里,取出一本已經發黃的小冊子:“這本《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 》,是1931年毛澤東同志親自簽發的。這是從封建婚姻制度中解放婦女群眾,實行真正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條例,體現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則,你們還要深入調查研究解放區的婚姻狀況,總結解放區這些年來執行婚姻條例的經驗教訓,反復討論,再動手起草?!?nbsp;
鄧穎超興奮地說:“太好了!這些日子,大家通過在農村蹲點搞土改,更加深切了解貧苦農民,特別是婦女們深受封建婚姻的壓迫,他們迫切要求婚姻自由?!?nbsp;
10月5日,會議閉幕前一天,劉少奇到會作重要報告。他在報告的最后部分專門講到婚姻法問題。他說:“婚姻問題是婦女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最近我查閱了一些解放區政府頒布的婚姻條例,均不同程度地保留了封建婚姻的舊傳統。新中國即將成立,我們這么大的一個國家,要有一部統一的婚姻法,現在的時機已經成熟了,你們現在就要組織力量起草新婚姻法,建立新民主主義的婚姻制度。先準備一個草案,新中國成立后,由黨中央送交中央人民政府,廣泛征求意見,修改審定后公布施行?!?nbsp;
解放區婦女工作會議結束后,中央婦委立即成立了《婚姻法 》起草小組。由鄧穎超主持,成員有帥孟奇、楊之華、康克清、李培之、羅瓊、王汝琪。
東柏坡是個群山環抱、只有十幾戶人家的小山村。中央婦委借用了老鄉前后兩個小院,前院兩間土屋,一鋪土炕,幾張桌子,辦公用。幾位大姐和工作人員,住后院兩間土屋。
起草一部體現新民主主義婚姻制度的《婚姻法 》,對于這些婦女領袖來說,是一項嶄新的工作,也是一場新的考驗。起草小組成員中,真正學過法律的只有畢業于上海復旦大學法律系的王汝琪。但是,這些婦女領袖有著長期革命斗爭的經驗、有著長期做婦女工作的經驗,對于廣大群眾特別是廣大婦女渴望廢除封建婚姻制度,建立新民主主義婚姻制度,感受極深。
她們派出工作組對婚姻問題進行專題調查。據調查材料表明,當時在山西、河北、察哈爾等省的解放區農村中,婚姻案件占民事案件的比例,少的占33·郾3%,最多的達99%;在北平、天津、西安、哈爾濱等已解放的城郊中,婚姻案件少則占民事案件的11·郾9%,多的占48·郾9%;在婚姻案件中離婚及解除婚約的,在上述農村中平均占54%,城市或城郊中少則占51%,多則占84%。離婚原因主要是包辦、強迫、買賣婚姻、虐待婦女、重婚、通奸以及遺棄等,女方是原告,提出離婚的占58%—92%。
由于剛剛從土改第一線回來,大家相互提供了許多新的情況、新的問題。
鄧穎超說,土改在改正成分時,有些農村拿“破鞋”作為帽子加在一些婦女的身上,或者拿“破鞋”做借口剝奪她們應得的土地權,甚至作為打擊婦女的口舌,向婦女進行斗爭。比如有一個不大的村子,就有80多個婦女被劃為“破鞋”,加上這個帽子剝奪了她們應得的權利,甚至連她們的婚姻自由、選舉權被選舉權都被剝奪??膳碌氖?,我們的一些干部在這個問題上也不加區別。究竟什么樣的叫“破鞋”呢?只有專門以賣淫為自己生活來源的少數婦女,才能稱為“破鞋”。至于在農村中,貧雇農娶不起老婆,靠上一個女人;有的婦女守寡多年,靠上一個男人幫助干活,因而發生生活上的“互助”,這些應加以具體的區分。產生這種特殊情況的根源,一方面是因農民沒有翻身、受經濟壓迫;另一方面是因婚姻不自由的制度所造成的。女人嫌男人丑,或男人嫌女人丑,愿意靠一個年輕漂亮一點的;或者一方是瞎子……這些都是因為封建婚姻制度所造成的,但我們有些干部沒有認清這個問題的根源,把農村中的男女關系問題不加本質的、輕重的區分,一律加于“破鞋”帽子,這是非常錯誤的。
有些同志談到,一些地方在土改中,以各種方式干涉群眾婚姻自由,統治婦女,不準出村,甚至命令所有寡婦一定要嫁貧雇農光棍,有的還把地、富成分的婦女當成勝利“果實”來分配。
還有關于抗屬的離婚問題,有些地方抗屬提出離婚,沒有經得前方軍人的同意,便批準離婚,影響了軍心。
……
當時,起草小組主要的參考資料是劉少奇送的那本《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 》。1931年12月1日,中華蘇維埃政府頒布《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主席毛澤東在頒布令中指出:
在封建統治之下,男女婚姻,野蠻到無人性,女子所受的壓迫與痛苦,比男子更甚。只有工農革命勝利,男女從經濟上得到第一次解放,男女婚姻關系才隨著變更而得到自由。目前在蘇區男女婚姻,已取得自由的基礎,應確定婚姻以自由為原則,而廢除一切封建的包辦、強迫與買賣的婚姻制度。
但是女子剛從封建壓迫之下解放出來,她們的身體許多受了很大的損害(如纏足)尚未恢復,她們的經濟尚未能完全獨立,所以關于離婚問題,應偏于保護女子,而把因離婚而起的義務和責任,多交給男子負擔。
小孩是新社會的主人,尤其在過去社會習慣上,不注意看護小孩,因此關于小孩的看護有特別的規定。
中國共產黨人在領導工農革命時,一直在關注工農民眾的婚姻問題。許多根據地在創建之初,便提出了“解除封建婚姻”、“婚姻自由”的口號,其中:
1928年1月,在中共江西隧川縣委擬定的《施政大綱 》中即有“廢除聘金聘禮,反對買賣婚姻”的規定。后來,毛澤東親自改為“討老婆不要錢”,使其更加通俗易懂,深入人心。1928年7月,中國共產黨第六次全國代表大會關于《 婦女運動決議案 》中,明確指出:“在農婦中之宣傳與暴動工作,應直接提出關于農婦本身利益的具體要求,如繼承權、土地權、反對多妻制、反對年齡過小之出嫁(童養媳 )、反對強迫出嫁、離婚權、反對買賣婦女、保護女雇農的勞動?!?nbsp;
1929年7月,中共閩西第一次代表大會關于婦女問題決議案中,專門強調:“婚姻問題,黨不應單純站在某一方面。不要制止婦女離婚,使婦女失望,也不要鼓動婦女離婚,使農民恐慌。黨在此時特別向婦女群眾宣傳,使婦女徹底明白,壓迫婦女自由的不單是婦女的家庭,而是整個封建階級。婦女要徹底解放,應與男子一致參加革命,徹底地從舊禮教束縛之下解放出來。婦女或男子有提出離婚者,黨及政權機關應根據下列兩個原則判決之:( 1 )婦方愿意。( 2 )丈夫有強迫婦女的事實?!?930年11月,中央在《 關于勞動婦女斗爭的綱領 》中,已經提出“蘇維埃就要立即廢除宗法封建關系的法令習慣,訂立新的婚姻家庭法律”。
對于1931年《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 》,后人給予了極高的評價,稱它是以毛澤東為首的中國共產黨將馬克思、列寧主義關于婚姻、家庭和社會發展問題的學說,具體運用來解決中國婚姻、家庭制度問題的最初法律文獻。它標志著中國婚姻、家庭制度大革命的開端!
《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的基本原則是:廢除封建的包辦強迫和買賣婚姻制度,實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權利平等,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利益。起草小組在討論中,一致認為這個《 條例 》的基本原則是符合人民群眾的要求的,法律基礎也比較成熟。
羅瓊在介紹了當時的一些情況之后,告訴我:“在起草過程中,大家對一些條文仍有不同的看法,每次討論都要發生爭論?!?nbsp;
我問:“當時爭論的主要問題是什么?”
“爭論最大的是有關離婚自由的問題,1931年頒布的《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 》第9條規定:‘確定離婚自由,凡男女雙方同意離婚的,即行離婚。男女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亦即行離婚?!碌摹痘橐龇?》要不要寫進去,大家爭論激烈。有的同志反對離婚自由,一種顧慮認為婚姻是人生大事,怕離婚太自由了不利于社會穩定。特別是在農村,離婚自由了,必定要觸動到一部分農民的切身利益,他們必然將成為反對派;另外一種顧慮是當時形勢發展很快,馬上就要進城了,怕進城以后,一些干部以‘離婚自由’為借口,另有新愛,把農村的原配拋棄了?!?
鄧穎超作為一名婦女運動領袖,一直在關注著民眾的婚姻問題。1926年5月14日,在何香凝、蔡暢和鄧穎超的領導下,廣東婦女解放協會召開了第一次代表大會。大會特別通過了《援助被婚姻壓迫女子的議決案 》,強調要充分重視婦女的切身利益和要求,盡力幫助受婚姻壓迫的女子。1930年,時任中共中央機關直屬支部書記的鄧穎超,在《蘇維埃區域的農婦工作 》一文中指出:“尤其是當斗爭起來以后,農婦中的婚姻問題,童養媳問題,成為普遍的嚴重的問題,而對于這些問題又很少有適當的解決辦法,由此引起糾紛與一些農民的反對,是極值得我們注意的問題?!睂τ陔x婚問題她闡述了自己這樣的觀點:“在全國蘇維?;橐龇ㄎ串a生以前,對于婚姻問題的解決,只能有原則的決定。最近的期間,可用以下各點:一、離婚,必須經雙方的同意;二、由一方提出離婚而對方不同意者,得提交蘇維埃解決……”
結合長期的革命實踐,這一次重新起草《婚姻法 》,鄧穎超態度鮮明,主張寫上“一方堅持離婚可以離婚”這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