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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當代中國史研究》(京)2014年第1期 第59-66頁
作者簡介:
劉維芳,法學博士,副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當代中國研究所
家庭是社會的重要細胞,婚姻家庭關系是最基礎、最普遍的社會關系?!吨腥A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的歷史演進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當代中國社會變遷的縮影。對《婚姻法》的研究,不僅有助于了解黨和政府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法規,了解新中國成立后婚姻立法發展的歷史軌跡,而且有助于認識法制與普通百姓生活之間的互動關系。
目前學術界對《婚姻法》的制定、歷次修改的背景及其主要內容研究較多,一些學者對《婚姻法》制定、修改過程中規律性和本質性的問題進行了討論和總結。①在相關研究基礎上,筆者通過研究新中國建立以來《婚姻法》的立法變化,分析法律變遷背后的歷史動因,剖析《婚姻法》制定和修改的歷史進程及其發展脈絡,由此透視新中國成立60多年來的社會變遷,以期對此方面的研究有所裨益。
中國共產黨自成立后就關注婦女的婚姻家庭問題,并在革命發展的不同歷史時期提出了反對封建買賣包辦婚姻、倡導婚姻自由、實行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制、保護婦女和子女利益等主張?!吨袊嗣裾螀f商會議共同綱領》明確規定廢除束縛婦女的封建制度,宣告了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教育的、社會的生活各方面,均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實行男女婚姻自由”,[1]為《婚姻法》的制定確立了基本原則。新中國成立后,《婚姻法》共經歷了三次比較大的立法變化:即1950年《婚姻法》、1980年對1950年《婚姻法》的修訂以及2001年對1980年《婚姻法》的修改[2],從而實現了法律文本的不斷充實和完善。
法律作為由國家制定的社會規范,具有指引、評價、預測、教育和強制等規范作用。[3]《婚姻法》的歷史演進不僅表現為文本的修改和完善,而且反映了國家在不同歷史時期運用法律手段對婚姻家庭關系進行整合規范,塑造有利于社會主義婚姻家庭關系的制度安排。
(一)1950年《婚姻法》體現的是新生的人民政權運用法律手段對婚姻家庭關系進行整合和規范、破除舊式婚姻制度、建立并推行新型婚姻家庭關系的制度安排
1950年《婚姻法》同土地改革一樣,是新政權對社會全面改造的一部分,是新政權力圖通過改造傳統的婚姻家庭制度及其觀念,將占人口半數以上的婦女從家庭和社會的雙重壓迫中解放出來,是進一步擴大執政的群眾基礎的需要。新中國建立之初,雖然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改造舊社會的措施,但是“我國是拖著長長的封建主義的臍帶,跨越資本主義徑直進入社會主義的”[4],因此還帶有濃厚的舊中國的痕跡和烙印。為了發展新中國各項事業,特別是打碎一切束縛生產力發展的枷鎖,必須要建立一個嶄新的、合乎新社會發展的婚姻制度,尤其是把婦女從舊婚姻制度這條鎖鏈下解放出來。[5]為此,1950年《婚姻法》開宗明義規定:“廢除包辦強迫、男尊女卑、漠視子女利益的封建主義婚姻制度。實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權利平等、保護婦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義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納妾。禁止童養媳。禁止干涉寡婦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借婚姻關系問題索取財物”。[1](p.172)這既表明了黨和政府廢除舊式封建婚姻制度的嚴正立場和堅定態度,也體現了新制度下的婚姻家庭觀念。與此同時,黨和政府開展了一系列大張旗鼓的宣傳和貫徹《婚姻法》的運動,旨在加速舊式婚姻制度的衰亡和進一步確立適合社會主義制度需要的新型婚姻家庭關系。
(二)1980年《婚姻法》是改革開放初期國家對婚姻家庭關系進行的新的整合和規范
1980年《婚姻法》中將“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和確定“計劃生育”的基本原則這兩項主要內容,很大程度上是對“文化大革命”(以下簡稱“文革”)時期遺留的婚姻問題的解決和對改革開放初期婚姻家庭新問題的回應。
以“感情破裂”作為離婚法定理由與“文革”時期對婚姻的影響不無關系?!拔母铩逼陂g,政治面貌和家庭出身成為男女擇偶的關注點,改革開放后,國家政治、經濟生活走上正軌,人們對婚姻家庭質量的要求也隨之提高,對感情的追求成為人們建立婚姻的目標。1980年《婚姻法》以“感情是否破裂”作為判定離婚的法定理由,體現了對“文革”時期遺留下來的婚姻家庭關系的重新調整。
“計劃生育”原則寫入《婚姻法》與改革開放后巨大的人口壓力密不可分。據20世紀80年代初的統計,中國每年凈增人口1100多萬,每年必須增產幾十億斤糧食,才能保證新增人口的口糧需要。[6]“近十億人口中,全國解放后出生的青少年和兒童占了65%。1954年到1960年的七年中,出生的人口有一億三千多萬。他們之中有的已經結婚,有的按照婚姻法規定的結婚年齡,也將在近幾年內進入結婚生育期?!盵7]繼之而來的生育高峰將帶來一系列的社會問題:糧食短缺、教育醫療衛生資源不足、住房條件受限、自然資源枯竭等,經濟發展的步伐也將受到影響。面對上述形勢,采取嚴格的“計劃生育”顯得尤為迫切。為此,政府將“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明確寫入1980年《婚姻法》,成為規范中國每一個家庭的生育準則。
(三)2001年《婚姻法》是針對中國經濟轉型時期婚姻家庭出現一系列新問題的回應,也是新世紀之初國家通過法律手段對婚姻家庭關系進行的再次規范
2001年《婚姻法》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密不可分。1992年召開的中共十四大明確提出要“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8],1997年中共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目標。[9]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變,中國的經濟結構、婚姻家庭觀念、法治觀念等都發生了極大的變化,并在婚姻家庭關系上有所反映。在多元價值觀念下,一些傳統的婚姻家庭價值觀念受到嚴重的挑戰:一些人在婚戀問題上表現出自由放任、輕率的傾向,離婚率逐年上升;婚外戀等現象在一些地方表現得比較嚴重;“家庭暴力”問題日漸凸顯;等等。據統計,1990年中國有34萬對夫妻離婚,1997年達119萬對,1999年為120萬對左右。[10]2001年修正《婚姻法》時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等內容。[11]該法另一個較大的修改是對離婚時的財產分割、離婚后子女的撫養和教育以及違反《婚姻法》的法律責任等問題做出了更加明確和具體的規定。改革開放后20年間,全國城鄉居民儲蓄大幅度增加,財產構成日益多樣化。由于夫妻財產關系中財產數額的大宗性、復雜性以及來源的隱蔽性等特點,導致1980年《婚姻法》在界定共同財產、個人財產和約定財產時不明晰,在離婚案件中經常出現一方隱藏、轉移、變賣及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等情況。離婚還帶來了子女的撫養、財產繼承等一系列新問題,為此,2001年《婚姻法》對夫妻雙方財產進行了更加細致的規定,對離異后子女權益做出了更加明確的保護,表現出法律對社會新問題和新現象的回應,成為塑造健康、穩定家庭關系的新的規范。
新中國成立以來《婚姻法》三次大的立法變化,體現了國家在不同歷史時期運用法律手段對婚姻家庭關系進行整合、規范的制度安排;也體現了政府根據社會發展的需要,因勢利導,引領社會樹立良好的道德風尚和健康的婚姻家庭關系的政策選擇,在改造社會的同時,既鞏固了國家的政權,又促進了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等方面的發展。
新中國成立以來,《婚姻法》幾經變化的脈絡還折射出當代中國社會變遷的不同面相?!痘橐龇ā啡找婷撾x政治、回歸本位、走向民間,更多地從法律角度來規范婚姻行為,關注婚姻家庭發展中自身問題的解決。
(一)從制定和貫徹的路徑來看,《婚姻法》走向民間的趨勢越來越明顯
1950年《婚姻法》沿襲的是國家先制定,然后進行大力宣傳貫徹的路徑。1948年秋冬,劉少奇代表中共中央向中央婦女委員會布置了起草《婚姻法》的工作。在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又經過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常委、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政務委員兩次聯席座談會作了最后修改,于1950年5月1日起施行。為保障《婚姻法》的順利貫徹,1950年4月30日,在《中共中央關于保證執行婚姻法給全黨的通知》中要求各級黨委和全體黨員“把保證婚姻法正確執行的宣傳工作和組織工作,當作目前的和經常的重要工作任務之一”。[12]同日,中華全國總工會、中國新民主主義青年團中央委員會、中華全國民主青年聯合會、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中華全國民主婦女聯合會②聯合發布了《關于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給各地人民團體的聯合通知》,積極配合《婚姻法》在全國的推行工作。[13]各大行政區、省、市領導機關也先后發出了貫徹《婚姻法》的指示。1951年9月26日,政務院下達了周恩來簽署的《中央人民政府關于檢查婚姻法執行情況的指示》,要求各地政府有領導、有重點地組織一次關于《婚姻法》執行情況的檢查。[13](p.211)針對《婚姻法》實施以來出現的新問題,1952年7月25日,中央人民政府內務部、司法部又發出《關于“繼續貫徹婚姻法”的指示》,要求各級人民代表會議及其協商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開會時,必須在會上報告和討論《婚姻法》的貫徹與執行情況,并將討論結果逐級上報。[14]1952年11月26日和1953年2月1日,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分別發出關于貫徹《婚姻法》的指示,決定在全國(少數民族地區和尚未完成土改的地區除外)開展貫徹《婚姻法》的群眾運動,旨在運用國家行政力量和廣泛的社會動員,批判婚姻家庭問題上的舊思想、舊風俗和舊習慣,倡導新思想、新風尚??梢?,1950年《婚姻法》的貫徹過程是中央高度重視、地方密切配合,力圖在較短的時間內達到“破舊立新”的目的。
1980年《婚姻法》的修訂也是國家先提出修改動議,通過廣泛征求意見完成修訂,最后在全國進行宣傳貫徹。1978年10月,中央政法小組召開了法制建設座談會,在準備制定刑法、民法的同時,提出著手修訂《婚姻法》。根據這一計劃,全國婦聯根據新中國成立以來《婚姻法》貫徹實施的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向中央提出修改《婚姻法》的必要性,經中共中央批準成立了《婚姻法》修改小組?!痘橐龇ā返男抻喗涍^廣泛的調查研究,并先后三次在全國范圍內征求意見,但公布后僅進行了一年多的集中宣傳,貫徹的聲勢也明顯變弱。
與前兩部《婚姻法》不同的是,2001年《婚姻法》的動議來自民間,在獲得國家認可后正式啟動修改程序。從提出修改動議到最后公布歷時近10年。1990年,為了紀念1950年《婚姻法》頒布30周年、1980年《婚姻法》頒布10周年,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編的《當代中國婚姻家庭問題》一書中首次提出要完善婚姻家庭法制的立法建議。從2001年1月11日修正案草案向社會公布到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共收到對婚姻法修改意見的來信、來函、來電等3829件。[15]由于該法在修改過程廣泛征求了社會各界的意見建議,被譽為“是近幾年來廣大人民群眾參與國家立法人數最多、提出意見最廣泛的一次”[16],成為“迄今我國共有12部法律草案向全民征求意見的法律之一”[17]。由于2001年《婚姻法》公布前已經成為百姓關注的熱點,所以公布后沒有進行太多的普及和宣傳,主要集中在個別法律條文的解釋方面。
從立法動議由國家到民間的嬗變,宣傳貫徹規模由“大張旗鼓”到趨于常態化的轉變,都表明《婚姻法》日益脫離政治、回歸百姓生活的趨勢。
(二)從民眾對《婚姻法》的接受程度來看,《婚姻法》貼近百姓生活、關注婚姻家庭自身問題的解決、更易于讓大眾接受的趨勢也日益明顯
由于1950年《婚姻法》是一部“破舊立新”的法律,要破除現實生活中已經延續多年甚至是幾千年的習俗,樹立一種全新的婚姻家庭觀念和規范,現實中遇到的阻力可想而知,推行過程中遇到的困難也顯而易見。中國傳統社會是有嚴格家長制的宗法社會,在婚姻問題上講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婦女時刻受到“三從四德”的禮教規制約束。新中國成立后,政府雖然進行了婚姻制度的改革,但在絕大多數鄉村,傳統婚姻觀念、習俗依然主導著人們的行為。以婦女解放為己任,以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為原則的《婚姻法》要改變傳統婚姻觀念與婚姻習俗,在推行過程中面臨著不小的阻力,如:鄉村干部的誤讀和抵制;一些政法機關和婦聯組織對婚姻問題采取推脫敷衍的態度,或者借口沒有介紹信或者條件不足等,導致婚姻案件被大量積壓起來,得不到處理;還有一些地方甚至出現因為婚姻問題造成婦女自殺、他殺事件等。
1980年《婚姻法》及2001年《婚姻法》由于與1950年《婚姻法》所處的歷史時期和國家發展階段不同,所要解決的問題和側重點也不同,加上經過幾十年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實踐,社會主義婚姻新觀念日益為人民所接受,《婚姻法》“破舊立新”的任務已經讓位于解決一系列突出的婚姻家庭問題。與1950年《婚姻法》相比,后兩部法律更多的體現了民間的需要,進一步反映出法律與百姓日常生活的相互依存和不可分割,更易于讓百姓接受。
半個世紀以來,民眾對《婚姻法》的適應經歷了一個從部分抵制、被動接受到主動接受、積極建言獻策的過程,對《婚姻法》的貫徹實現了從觀念到行動的轉變,這也充分體現出婚姻立法與現實生活需求不斷進行調整和適應的發展軌跡。
婚姻立法的歷史演變也反映出革除根深蒂固的舊式婚姻習俗并非易事,而是一項十分艱難漫長的除舊布新的工程。
1950年《婚姻法》的主要任務是“破舊立新”,然而,在《婚姻法》頒布幾十年后,封建婚姻習俗在一些農村地區依然存在,這可以從《人民日報》的相關報道窺見一斑。
1978年7月,《人民日報》發表《堅決反對變相買賣婚姻》一文,揭露和批判了在婚事上的舊風俗、舊習慣,提出要反對變相買賣婚姻。[17]12月,《人民日報》刊登了全國婦聯主席康克清向新華社記者發表的談話,指出:近十多年來,社會道德風尚遭到很大破壞,買賣婚姻、變相買賣婚姻和包辦婚姻又重新抬頭。辦婚事大肆請客送禮的歪風邪氣又有滋長,甚至在婚姻儀式上搞封建迷信活動,使不少男女青年失去了婚姻自主的權利,加重了許多家庭的經濟和精神負擔。[18]1979年2月,《一定要砸碎買賣婚姻的枷鎖》一文介紹了《中國青年報》關于婚姻問題的一場討論,提出要堅決反對買賣婚姻等舊式婚姻習俗。[19]可見,在1950年《婚姻法》頒布近30年后,舊式婚姻習俗的影響依然存在。
1980年《婚姻法》頒布后,《人民日報》以《破買賣婚姻陋習 樹婚事新辦風尚》為題,報道了福建省一些農村買賣婚姻現象比較嚴重的狀況,分析了其中的原因,并提出了對策建議。[20]1984年,《人民日報》報道了《中國婦女》雜志社舉辦的婚姻家庭問題座談會,“與會同志認為,婦女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在婚姻家庭關系上表現得比較突出。包辦、買賣、干涉婚姻的現象,在一些地區還很嚴重,虐待婦女的案件時有發生。這些問題關系到婦女能不能徹底解放、社會主義的精神文明建設能不能得到發展,必須引起足夠的重視?!盵21]1988年7月,《訂婚不由己 換親不為奇 結婚不登記 安徽農村非法婚姻嚴重》一文指出:安徽省有的地區非法婚姻高達80%以上,有的鄉村合法婚姻還不到10%。該地農村非法婚姻主要表現為:換親、買賣婚姻、養童養媳、包辦婚姻、搶婚、私奔、結婚不依法登記等。[22]12月,《魯北地區的包辦婚姻在發展》一文提出:山東省樂陵、商河等地的包辦婚姻問題相當嚴重。樂陵縣王集鄉房家和安家兩村,3歲以上的孩子幾乎都有了對象,甚至有8名沒有降生的胎兒也被父母給訂了婚。在那里,青年人的婚姻幾乎全由父母包辦,83%的青年未到法定婚齡就結婚了。這些情況,給許多家庭帶來了不幸,給許多青年帶來了痛苦。[23]以上情況反映出舊式婚姻習俗的不良影響在廣大農村依然較為嚴重。
針對舊式婚姻在農村地區仍舊大量存在的問題,1992年1月31日,民政部、司法部、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等聯合向全國廣大青年倡議“開展破除婚姻陋俗,樹立文明新風活動”。該活動包括:“一、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依法締結婚姻關系,反對包辦、買賣婚姻和轉親、換親等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為,杜絕早婚和不登記結婚。二、大力提倡婚事儉辦,婚事新辦,自覺抵制舊婚俗、舊習慣,反對結婚索要高額彩禮和講排場、比闊氣、盲目攀比、鋪張浪費等不良風氣。三、積極響應黨和國家號召,自覺實行晚婚晚育和計劃生育。破除男尊女卑、重男輕女的封建思想,鼓勵男到女家落戶?!盵24]2000年,《人民日報》又刊載了《舊婚俗死灰復燃 棗陽青年戀愛難》一文,指出近年來在湖北省棗陽市一些偏遠農村,青年婚姻問題上的一些舊習俗又死灰復燃,文章呼吁有關部門加大《婚姻法》的宣傳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婚姻中的封建迷信習俗在農村蔓延。[25]
以上種種事實表明,徹底根除舊式婚姻習俗任重道遠。究其原因,一是封建傳統觀念根深蒂固。中國幾千年的封建社會制度雖然已被推翻,但是在婚姻問題和婦女問題上的封建思想殘余仍存在,對《婚姻法》的推行有很大的阻力,阻礙著婚姻制度的改革。二是由社會習俗變革的滯后性特點決定的?!靶睦韺用媸俏幕Y構的最深層也最具有民族性和保守性;作為幾千年傳統文化凝聚積淀的產物,它的變化必然要比其他層面的變化艱巨復雜”。[26]要使新式婚姻成為人們的生活習慣,內化為人們的生活方式需要一個長期的歷史過程。
婚姻法治的歷史變遷是一個時代變遷和社會文化轉型的晴雨表,從中也折射出新中國成立以來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方面的巨變。
第一,《婚姻法》的歷史演進反映了新舊中國政權的轉換。1950年《婚姻法》是一都廢除舊式封建婚姻制度、樹立新民主主義和社會主義婚姻制度的宣言。從所用術語來看,“包辦強迫”、“男尊女卑”、“重婚”、“納妾”、“革命軍人”等暗含了從“舊制度”變為“新制度”、從“革命”變為“建設”的巨大歷史轉換。后兩部《婚姻法》開宗明義指出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準則”,從內容來看,“計劃生育”、“夫妻財產”、“感情破裂”、“家庭暴力”、“婚外戀”等富有時代氣息的術語表明了與1950年《婚姻法》在立法主旨上的巨大差異,也表明后兩部《婚姻法》出臺時不同的時代背景。
第二,《婚姻法》的歷史演進反映了中國改革開放的歷史進程、反映了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軌。中國婚姻法治發展變遷最根本的動力是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沒有改革開放進程的日益加快和社會主義建設的不斷推進,就沒有婚姻法治的進步。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國家對社會的控制基本上是全方位的大包大攬,《婚姻法》的制定和頒布也不例外。而隨著經濟體制的轉軌,政府對個人生活干預的方式發生變化,從計劃經濟下的大包大攬解決問題轉變為賦予個人更多權利,這就使個人有了更多的活動空間,也必將促使婚姻家庭朝著更加有利于人的自由、平等的方向發展。從1950年《婚姻法》制定中的國家主導逐漸變為民眾廣泛參與2001年《婚姻法》制定可以明顯地看出這一特點。
第三,《婚姻法》的歷史演進也反映了人治與法治之爭以及依法治國進程的不斷加快。新中國成立60多年來,國家對婚姻的治理、人們對婚姻家庭的重視、社會法治觀念的變化經歷了一個曲折的發展過程。其間,有20世紀50年代中期要求加強“革命法制”的要求,也有60年代“要人治不要法治”的主張,有20世紀50年代“重視法制”的良好開端,也有60年代“砸破公檢法”的狂熱;有20世紀80年代“人治與法治”的爭鳴,也有90年代“依法治國”思想的高度一致。在當代中國的政治框架和權力運行體制之下,黨和政府在法治問題上的抉擇對當代中國婚姻法制的嬗變至關重要,《婚姻法》的歷史演進折射出國家治理方式的變遷和法制建設進程的加快。
第四,《婚姻法》的歷史演進體現了國家不斷走向富強和人民生活日漸富足的社會現實。從三部《婚姻法》法律文本的對比中,這一事實表現得十分明顯,其中最典型的是關于“夫妻財產分割”的條款:1950年《婚姻法》中對此只是較為籠統和粗略的規定;1980年《婚姻法》在此方面的規定雖做了少量調整,但并沒有明確規定整體的分割辦法和相關細則;2001年《婚姻法》對離婚后夫妻財產的分割問題做出了較為全面、詳細和明確的補充。這既是法律不斷走向完善的表現,也反映出新中國成立60多年來百姓生活日益富裕的事實。此外,關于“感情破裂”、“計劃生育”、“家庭暴力”、“婚外戀”等相關條款相繼寫入《婚姻法》,也表現了人們物質生活水平提高后對生活質量的追求以及維權意識的增強。
總之,作為新中國成立以來頒布的第一部重要法律,《婚姻法》的制定和修改經歷了60多年的變革歷程,從中我們可以明顯地看到,中國民眾的婚姻家庭生活在立法與現實之間不斷進行調適和整合的過程中日漸表現出民主化、法治化、規范化的時代特征,體現了中國共產黨以人為本、依法治國的艱難探索和取得的良好成效。但是,在立法與現實之間又時而存在一些社會沖突現象,這也表明,任何法治實踐只有在與民眾的日常生活變革緊密關聯和平衡中才會更加完善起來,進而促進當代中國社會的和諧發展與良性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