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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發文字號】建市[2014]118號
【發布時間】2014-08-04
【實施時間】2014-10-01
【內容提要】
為了規范建筑工程施工承發包活動,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維護建筑市場秩序和建設工程主要參與方的合法權益,住房城鄉建設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試行)》),《辦法(試行)》主要內容如下:
轉包
《辦法(試行)》)所稱轉包,是指施工單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行為。轉包的情形包括:(1)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或未派駐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不履行管理義務的;(2)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不履行管理義務,只向實際施工單位收取費用,主要建筑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的采購由其他單位或個人實施的;(3)勞務分包單位承包的范圍是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勞務分包單位計取的是除上繳給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管理費”之外的全部工程價款的。
違法分包
(1)施工單位將工程分包給個人的;(2)施工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或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的;(3)施工合同中沒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單位施工的;(4)施工總承包單位將房屋建筑工程的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鋼結構工程除外;(5)專業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專業工程中非勞務作業部分再分包的;(6)勞務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勞務再分包的;(7)勞務分包單位除計取勞務作業費用外,還計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轉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機械設備費用的;(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分包行為。
掛靠
掛靠,是指單位或個人以其他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行為。掛靠的情形包括實際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與建設單位之間沒有工程款收付關系,或者工程款支付憑證上載明的單位與施工合同中載明的承包單位不一致,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材料證明等。
行政處罰和行政管理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應當依法進行調查,按照《辦法(試行)》進行認定,并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或采取行政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