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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曉明訴杜勝、張建革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糾紛案
這是遼寧省高院發布的參考性案例之一,下面有詳細的內容。
編者按:有朋友提出該案例應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但遼寧高院公布的這個案例恰恰是對《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的適用范圍作了縮限解釋。個人之間因雇傭保姆、家政服務、家庭裝修等生活性勞務關系發生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所規定的過錯責任原則;個人之間因生產經營及營利性商業活動形成的雇傭關系,則不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
船員受傷致殘雇主賠償
【關鍵詞】民事人身損害雇主責任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
裁判要點:
1、個人之間因生產經營及營利性商業活動形成雇傭關系,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的,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處理,不論雇主是否存在過錯,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中計算賠償標準所指的“受訴法院所在地”,是受訴法院的機關所在地,即殘疾賠償金應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的機關所在地的相關居民收入確定。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二十五條
基本案情:
“遼丹漁23900號”漁船登記的船舶所有人為被告張建革。原告劉曉明受雇于“遼丹漁23900號”漁船的實際經營人被告杜勝,在該漁船上擔任船員從事漁業捕撈工作。劉曉明的經常居住地為吉林省通化縣。2011年7月18日,“遼丹漁23900號”漁船在我國891漁區附近海域實施漁業捕撈作業時,與一艘商船發生碰撞,致使受害人劉曉明顱腦嚴重損傷。劉曉明經搶救后送至山東省煙臺市臺山醫院救治,共計住院治療127天,住院期間兩人陪護,該期間所花費的醫療費用均由杜勝支付。劉曉明所受傷害經司法鑒定為“重度顱腦損傷并出現精神癥狀,致使缺乏社交能力及部分生活自理能力,語言能力喪失嚴重、肌體張力高,活動受限,分別構成四級及十級傷殘各一處,出院后需要人長期陪護”。另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住院期間應適當增加營養。劉曉明因傷誤工時間為自劉曉明受傷之日起至鑒定定殘前一日止共計365天。劉曉明住院及各種檢查、鑒定等共計支出交通費5013元,傷殘鑒定費2000元,鑒定檢查費369.5元。劉曉明出院后收到杜勝另外給付款項34600元。
2012年大連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數額為24276元,2012年吉林省居民和其他服務業工資標準為26822元。
裁判結果:
大連海事法院于2012年8月20日作出(2012)大海東事初字第40號民事判決:一、杜勝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劉曉明殘疾賠償金117817.4元、誤工費11548.6元、鑒定費2000元、交通費5013元、檢查費369.5元、營養費1905元、護理費22472.31元,扣除劉曉明收到的杜勝給付的34600元,杜勝應當給付126525.81元;二、駁回劉曉明的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后,劉曉明不服提出上訴,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2012)遼民三終字第763號民事判決:一、維持大連海事法院(2012)大海東事初字第40號民事判決中第一項中關于誤工費、鑒定費、檢查費、交通費的賠償數額;二、變更大連海事法院(2012)大海東事初字第40號民事判決第一項中杜勝應給付劉曉明殘疾賠償金為344719.2元、營養費為6350元、住院期間護理費為36738.56元,出院后護理費為125980元;三、杜勝應給付劉曉明住院伙食補助費為435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四、駁回劉曉明的其他上訴請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個人之間因雇傭保姆、家政服務、家庭裝修等生活性勞務關系發生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所規定的過錯責任原則;個人之間因生產經營及營利性商業活動形成的雇傭關系,因雇主與雇員之間存在隸屬關系,對雇員負有指揮、監督、管理職責,雇主應為雇員提供更為充分的勞動保護,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生命權、健康權受到侵害的,雇主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本案為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糾紛案件,杜勝系從事商業性捕魚作業的船舶經營人,與船員劉曉明形成雇傭關系,而該船所有人張建革沒有參與經營,并非雇傭關系責任主體。劉曉明在從事雇傭工作中遭受人身損害,其對受傷的發生或擴大無故意或重大過失,作為雇主的杜勝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殘疾賠償金應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確定。大連海事法院作為專門法院,管轄地域跨越遼、吉、黑三省,在不同地區設有派出法庭。由于法庭僅是人民法院的派出機構,不能成為“受訴法院”。本案雖然在大連海事法院東港法庭審理,但受訴法院仍為大連海事法院,確定殘疾賠償金亦應以大連海事法院所在地的相關標準為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鑒于大連海事法院機關所在地大連市為計劃單列市,本案應以大連市的相關標準確定殘疾賠償金數額。